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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授权书

发布时间: 2021-03-04 05:55:09

1.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重点工作任务有哪些

(一)落实各方复主体责任,建制立健全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1.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
3.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4.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源头管理,着力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四)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检测、监理作用
(五)强化信息化监管,全面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2. 如何应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措施

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开展全面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吸引国际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与我国监理单位开展合资合作,带动我国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强政策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明确发展目标:到2015年年底,除西部少数省区外,全国各省(区、市)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部品生产能力;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增加,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近远期目标,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并尽快将推动引导措施落到实处。
2.实施技术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标准规范;培育组建全国和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标准人员训练中心、产业联盟中心,建立通用种类和标准规格的建筑部品构件体系,实现工程设计、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标准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
3.强化监管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并严格监督执行,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实施诚信体系建设。在2014年年底前,具备一定条件的8个省、直辖市要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2015年6月底前再完成10个省、直辖市,2015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成省级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
三、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2014年9月上旬,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2014年9月中、下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0月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组织一次督察。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行动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3.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介绍

2014年9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市〔2014〕130号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内》。该《方案》分工作容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工作计划、保障措施4部分。重点工作任务是: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4.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处罚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处罚依据:
一、《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对不符台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第73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 0%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2、第13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况下,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若承包方明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不予理会、坚持施工的,将难逃其罚。

5. 国家住建部建筑工程质量违法建议书罚款多少

你好,没法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定。
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专查启动属,住房城乡建设部首批4个检查组分赴福建、广东等8省。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两年行动持续并深入开展、提升工程质量的安全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将组织4批、15个检查组,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建工程质量上进行督察抽查。首批4个检查组已分赴福建、广东等8省。
据了解,检查组将在每个省抽查一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6个在建工程,其中市区两个、下辖县(市)4个。检查对象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不少于4个。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6. 项目经理每月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 依据是什么

没有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6)全国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授权书扩展阅读

《严格落实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人民财经从住建部获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作计划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具体方案落实相关要求,扎实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目前,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局良好,正在全面有序地铺开。

住建部表示,各地执法检查力度要进一步加大,严格落实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据了解,10月以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西藏、陕西、青海17个地区分别召开了两年行动推进会或现场观摩会,对两年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西藏、新疆等地对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宣传贯彻。

各地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山东在各市县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组成8个督察组,对全省17个地市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督导检查。吉林对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进行了排查,涉及项目9653个。内蒙古开展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自查,涉及项目1534个。

广东在广州等4地督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江西、宁夏、青海、云南等地相关督察工作也正在陆续开展。河北印发了《关于近两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

各地严格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等地出台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相关文件,明确了法人授权书和责任承诺书样式,并将责任承诺书细化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样式。

同时,要求对项目负责人责任承诺书和授权书进行备案,并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档案。河北、山东等地还增加了施工图审查、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等责任主体。

住建部表示,各地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辽宁出台《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设立公布平台,在各专业信息网开通不良行为举报栏目,及时曝光不良行为。湖北、福建、河南、广西建立了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

各地两年行动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北京启动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福建出台文件规范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管理并开展模板专项整治。湖北力推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并针对相关工作出台了实施意见。内蒙古在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方面,着力部署落实两年行动方案。

此外,黑龙江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秩序提升工程质量的意见》,湖南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 五方责任主体承诺书是哪个单位提交!

五方责任主体责任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须本人用碳素墨水笔、黑色水笔或毛笔等不易退色的水笔填写,不得打印、复写或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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