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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授权书

发布时间: 2021-01-27 17:52:40

⑴ 股东能否查询公司财务凭证

章程规定:网络公司股东为A先生,B先生;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A先生出资20万元,B先生出资30万元;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嗣后,股东会决议通过被告公司章程,选举A先生为监事,B先生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A先生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网络公司及B先生按其挂号信中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被告认为,原告索要相关财务凭证目的不明,故拒绝提供。【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原告要求查阅被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符合法律和被告章程的规定,应予支持,并不需要说明目的。
【点评】
在现实工作中,总是有一些自以为很冤枉的人前来咨询。故事梗概大约是,自己与某某人成立一家公司,占不到40%的股权,公司由其他股东负责经营管理。前两年公司还会有些小额的分红,之后公司和那些负责经营的股东就渐渐远离了这位出资的仁兄。而该仁兄再也得不到什么有关公司的消息,更不要说什么分红,也不可能看到公司的财务报表。渐渐,仁兄有些急了,找公司交涉,要求公司将他之前的出资归还给他,否则就将如何如何……
说到这些,很多人都会觉得这位仁兄很冤,出资不论是几万还是十几万,都已经一去不返了,似乎所有人都同意公司归还他的出资。
其实,这种十分大众化的观点却是非常错误的!股东的出资行为是一种投资,正常情况下,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出资,即转股,受让股权的人成为公司新的股东。但要求公司归还出资,即要求公司从账目上支出现金给股东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再回到上述案例中,A先生要求审查公司的全部财务凭证,这是有法律依据的,除此之外,股东还有很多相关的权利,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获得出资证明等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⑵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方式是如何的

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专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属议或质询等。其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176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明确确立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但被执行的对象是一种行为而不是实物或标的明确的金钱,执行本身和法官及当事人的认识有关。
对于原始会计凭证得问题,执行法官经向领导汇报和研究先期决定:因申请人的目的是为了确切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离开原始会计凭证很难查询到经营中的真实情况,故依据立法的本意,应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提及的会计账簿做出广义的解释,即会计账簿是否包含原始会计凭证。

⑶ 股东如何向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专会计报告属,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其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176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明确确立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但被执行的对象是一种行为而不是实物或标的明确的金钱,执行本身和法官及当事人的认识有关。
对于原始会计凭证得问题,执行法官经向领导汇报和研究先期决定:因申请人的目的是为了确切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离开原始会计凭证很难查询到经营中的真实情况,故依据立法的本意,应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提及的会计账簿做出广义的解释,即会计账簿是否包含原始会计凭证。

⑷ 股东是否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查阅会计凭证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两个大的争议焦点,一个是是否有权委托会计师查阅,另外一个是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说可以,但在以往的判决中,有一部分会得到支持,大部分会被法院驳回。这是我统计了全国股东知情权纠纷判决的结论。提问者可以看看具体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第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这就不是争议焦点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以往的判例也没有得到支持的。提问者也可以看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做了一些规定,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公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
以我多年从事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件经验来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小股东是很不利的。因为法院指定的人,跟我的要求是有区别的。我指定的会计师,都是经过我对公司法和刑法的培训的。比如,我指定的会计,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发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知道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知道什么叫挪用资金罪等等。不懂公司法和刑法的律师去查阅财务资料,用处不是很大,而且法院指定的人,费用会很高。
经过我的研究和实践,我发现股东知情权是受很多限制的,于是我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股东知情权纠纷做不到的,比如,复制会计账簿、查阅复制会计凭证、查阅复制合同资料、查阅复制银行流水,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在别的案由中都做到了。
因为法官带着法警把公司的会计账簿,合同资料,银行流水,会计凭证全复制了,不但复制了这些东西,还给我在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纳税记录。这样律师和会计师可以在一起慢慢研究。
所以每次我给律师培训股东知情权纠纷怎么打的时候,我都会特别强调,要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要跳出案由看案由,跳出诉讼看诉讼。

⑸ 中小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会计账簿,同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其他公司文件材料一样,都是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载体。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即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为查阅、复制前述文件材料,但对不同载体,途径也不同。对于会计账簿,在公司章程未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商业机密和重要经营信息不被泄露,股东仅有权查阅,无权复制。
因此,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果被公司拒绝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查阅。

二、中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注意事项
中小股东提起此类股东知情权诉讼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被告适格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具有履行为股东提供查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行为义务人是公司,故明确的被告是公司。
(二)中小股东履行一定的举证责任
中小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有前置条件,即需要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而非口头请求,并适当说明查账目的。
对此,实践中大多认可公司股东以律师函的形式,或者自行发出书面申请函的形式,向公司提出查阅要求。公司在收到查阅要求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拒绝查账,或者十五日内未书面答复,也未提供查阅的话,中小股东就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提供查阅。其中,要注意保留签收证据,即快递回执及快递跟踪查询单以证明公司已收到书面查阅请求。
如在深圳市世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郭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世银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10月25日,范某出资比例为60%,郭某出资比例为40%。2014年7月14日,郭某与范某协议拆分公司,后小股东郭某想查阅会计账簿,被拒绝,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就认为,“郭某委托律师所发的律师函表明其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应认定为是·郭某提出的书面查阅请求。

(三)公司行驶拒绝权,也应履行一定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公司通常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行使拒绝权。一般来说,只要股东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查账正当性目的,公司必须承担说服责任,即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公司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第八条中,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
如在深圳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陈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华联通公司以陈某与中泰公司合作,违反竞业禁止、禁止关联交易规定,查阅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陈某查阅会计账簿。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陈某作为华联通公司占股10%的股东,其希望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华联通公司的经营状况,目的并无不当;其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竞业禁止、禁止关联交易的约束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非股东;华联通公司的章程,亦未限制股东对外投资,未对股东从事关联交易作出限制;即使陈某系同业竞争公司的股东或该同业竞争公司与华联通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华联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陈某在关联交易中侵害了华联通公司的利益,或者陈某曾以华联通公司股东的名义为同业竞争公司谋取过非法利益。故不予采纳对华联通公司关于陈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的辩论意见。

⑹ 公司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在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知道提问者所在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不能证明其有不正当目的且书面提出请求说明目的后,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这种权利法律并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复制会计账簿,必须起诉一个案件,该案件必须是不借助公司的会计账簿,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就有可能,我就是这么做到的。难度特别高,我跑了100多次法院,所以一般的小标的案件,不建议这么操作,成本太高。

每个公司的情况不一样,我只能对如何复制到会计账簿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具体提问者如何做到,需要详细了解公司的情况,再做进一步分析。

⑺ 股东如何向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其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专公司提出书面属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176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明确确立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但被执行的对象是一种行为而不是实物或标的明确的金钱,执行本身和法官及当事人的认识有关。

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查阅公司帐目的原始凭证吗

可以。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财会账册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及于两个层次: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然而股东在诉请行使知情权时并不局限于此,许多股东进一步提出了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请求。

尽管目前《公司法》并未明确将原始凭证列入可以查阅的范围之内,但会计原始凭证系记账的主要依据,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发生争议时,会计原始凭证是必不可少的判断标准。赋予股东原始凭证查阅权是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司经营权的要求。股东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的,其查阅权利的范围应包含会计原始凭证。

(8)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授权书扩展阅读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首先是善意的,其所要查阅的资料和他的意图有直接联系。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发生时可推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系基于正当目的:

(1)为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而查阅会计账簿;

(2)为确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履行职务等情况而查阅会计账簿;

(3)为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址以与其他股东工商公司经营事务而查阅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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