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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投资的准入限制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1-11-20 03:12:33

『壹』 什么是市场准入啊

什么是市场准入原则

世贸组织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这一体制以管理不同国家厂商间公平竞争的规则为基础,而不是以管理贸易的流动来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

世贸组织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主要表现在:

1.《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减让表”和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要求其成员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产产品进行竞争。这些逐步开放的承诺具有约束性,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施,而且一成员要承诺不能随意把关税重新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除非得到世贸组织的允许。例如,一国承诺将其进口关税的加权平均水平降到12%,则在一定时期内,其关税水平不能再高于12%,除非世贸组织认为该国的特殊情况,使其不能履行义务,才可依相关协议或条款授权它调整关税水平。

2.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

《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和逐渐降低关税水平,从而使农产品贸易更多地由国内外市场的供求关税决定价格,不致于造成农产品价格的过度扭曲。例如,日本的大米市场长期受高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的扭曲,使其平均价格水平比国际市场高了3—5倍。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分阶段用10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用关税保护国内纺织、服装业,以避免国内纺织、服装贸易市场的过度保护,让投资者有较为透明、稳定的市场环境,而不是政府过多的干预造成的不确定性来决定其投资行为。

《进口许可证协议》要求各成员尽量不要使用许可证管理贸易。如果授权允许使用,则尽量使用可以扩大而不是缩小该领域贸易的方式来管理。如采用公开一般许可证,只要进口商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登记,即可进口,而不需要经过多个关卡进行审批。

《海关估价协议》要求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时要公平合理、客观地确定商品的价值,不能武断或歧视性地确定商品的价值或分类。以便各国商品以合理税赋水平在进口国进行竞争。

其他货物贸易的相关协议也使各国开放市场的承诺更具可预见性,减少随意性。如《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3.《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

《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服务业投资的扭曲。这些分阶段逐步开放市场的承诺涉及商业贸易、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亦即我国所指的第三产业。这无疑对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4.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的其他基本原则

各成员还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在开放市场方面的纠纷和摩擦,积极保护自己,同时贸易体制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

『贰』 政府主要投资的领域是什么

政府投资属于公共投资范畴,其投资的领域是由其职能决定的。
(1)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是指那些主要为社会发展服务、难以产生直接回报的非营利和具有社会效益性,属于公共产品的建设项目。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用事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等建设项目。
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等基本特性,公益性投资项目一般不直接形成经济效益。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有效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政府必须承担公共产品生产、供给的职责。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力度,加强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建设;同时,也可通过政府补贴、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和优惠措施,鼓励并动员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公益性项目。
(2)基础性项目
基础性项目是指那些建设期长、投资量大、经济收益较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包括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和农、林、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基础性项目为生产过程提供共同生产条件,是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必须依托的基础条件,部分具有或主要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市场机制在这方面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必须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进行投资建设。为加快基础性项目的建设,还要降低社会资本的准入门槛,通过各种政策鼓励措施,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3)欠发达地区建设
受自然地理、历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地区问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一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当地政府财力有限,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既无力进行大规模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的建设,以满足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要,同时也欠缺吸引大量社会资本参与经济建设的条件。因此,通过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建设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尽可能缩小地区间发展基础条件的差异,逐步提高欠发达地区自我积累和.自身发展能力,实现地区问的协调发展,是政府投资尤其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投资的重要领域。
(4)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由于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不仅风险大,而且具有很高的溢出效益,企业和个人一般无力或不愿意投资,政府必须从战略高度扶持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发展,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如投资建设国家级实验室和进行工业实验)的方式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并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和个人投资。

『叁』 准入门槛,什么是准入门槛

市场准入门槛亦即某项产品或服务进入一个市场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
你的问题太过笼统,不管什么行业,最终都是为了服务于人的!因此,基本上而言服务业最好还是选在人员密集、人口流动量大的城市地区!

『肆』 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有哪四大突破

2016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以下称“《通知》”),在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公平开展项目采购、规范项目实施、明确所有PPP项目均可“两招并一招”四个方面取得了突破。《通知》全文及解读如下: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改革工作,提升我国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巩固和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践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坚持推广PPP模式“促改革、惠民生、稳增长”的定位,切实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从政府供给向合作供给、从单一投入向多元投入、从短期平衡向中长期平衡转变。要以改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结构调整,扩大有效供给,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要以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和创造力,形成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
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在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解读】
这是财政部首次以“强制”方式推广PPP模式。根据《通知》的要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两个公共服务领域的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在“强制”的同时,对于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领域的PPP项目,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这种资金支持的减少意味着,此类项目本身的经济价值和收益情况将直接决定社会投资人是否能获得预期收益。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做好项目筛选工作;另一方面,社会投资人也要审慎进行调研,选择收益率可观、现金流稳定的项目进行投资。

三、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
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合理设定采购标准和条件,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将不再安排资金和政策支持。
【解读】 PPP项目的投资体量大、运营周期长,各地政府在采购社会投资人时,考虑到民营资本的投资实力和运营能力,往往设置与项目无关或对项目而言过高的资格条件,以限制民营资本的介入。这显然与PPP模式的理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悖,但因为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导致PPP项目中歧视民营资本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通知》的要求,如某一PPP项目被认定对民营资本设置了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将不会获得财政资金。这对于那些项目收入主要或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来说无疑是致命的。这一要求将改变民营资本在PPP项目投资中的地位。然而,如何鉴别资格条件是否过高,无法参与项目投资的社会投资人如何寻求救济,仍需要财政部给出解答。四、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
在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各级财政部门要聚焦公共服务领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规定,确保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优先用于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择优确定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切实防止无效投资和重复建设。要严格区分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深化PPP改革工作,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
【解读】 究竟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用PPP模式一直是各界争论的话题之一。由于相关法律、政策的不健全,导致滥用PPP模式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目的是严格项目立项条件,只有在当地政府财政能力允许,项目以PPP模式开展优于以其他模式开展时,才应当采用PPP模式。然而,部分政府为了达成投资目标,按照政策要求反向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致使这一评估系统成为一纸空文。按照《通知》的要求,PPP项目建设要切实防止无效投资和重复建设,严格区分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这应当可以利用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来进行防范。此外,《通知》提出要在PPP领域引入目录机制,只有列入目录的项目才可进行开发,也有助于控制项目的过度开发。

五、着力规范推进项目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论证项目合作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补贴等因素,科学设计PPP项目实施方案,确保充分体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内涵特征,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出责任,规避PPP相关评价论证程序,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债务风险隐患。要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同履约管理,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
【解读】
随着国家对PPP模式的大力推荐,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推广应用。然而,部分地方仍存在对PPP模式认识不清,混淆PPP项目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情况,在未能对PPP模式进行深入研究的情况下“大推”、“强推”PPP项目落地,导致部分PPP项目变成了“拉长版BT”项目;甚至因项目前期论证不准确,发生项目落地难、推进难等问题。背离了PPP模式的精神,严重影响了社会投资人对PPP模式的信任。针对各地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承诺吸引投资人的情况,《通知》明确指出此类承诺不受财政部认可,这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项目时,需要聚焦在项目本身,而非政府的承诺上。
PPP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是项目能否实施的前提。随着国家对于PPP项目规范性要求的提高,势必会淘汰一部分不符合PPP模式的项目。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囿于财政困境,急于通过PPP模式解决财政压力,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便开展项目采购,这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埋下了隐患,也增加了社会投资人在项目中的风险。在本所承办的某PPP项目中,通过审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发现政府未将项目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作为付费的前提条件,这可能导致项目付费无法列入财政预算。在本所律师与政府方的多次协调之下,成功将此条件列入PPP项目合同,避免了社会投资人的损失。
PPP项目的实施方案对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论证项目的可行性,进而实现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的预期目标。PPP模式涵盖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多个阶段,由于社会投资人不可能精通全部领域,无法把握可能存在的风险,导致在项目中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在本所承办的某PPP项目中,因政府推动项目心切,社会投资人也急于投资,在项目的计费指标、回报机制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完成了项目的采购,导致双方意见不一,在项目磋商阶段遭遇较大阻碍,经本所律师多次提示项目风险,并参与项目磋商,最终拟定了双方均满意的解决方案。

六、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按照“又快又实”、“能进能出”的原则,大力推动PPP示范项目规范实施。要积极为项目实施创造条件,加强示范项目定向辅导,指导项目单位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详细签订项目合同,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性和带动性。要积极做好示范项目督导工作,推动项目加快实施,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具备签约条件的,将不再作为示范项目实施。
【解读】 2016年10月13日,财政部公布了第三批示范项目名单。这对规范PPP项目,建立标准的、具备可行性的PPP模式起到了指导作用。这些示范项目更易落地、更具经济价值,也更能吸引金融机构的投资。与此同时,《通知》也表明:示范项目不是“铁饭碗”,要有进有退,对尚未完成签约,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具备签约条件的项目,将不再作为示范项目实施。

七、因地制宜完善管理制度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PPP相关制度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推广实施PPP模式的制度政策体系,细化对地市及县域地区的政策指导。要结合内部职能调整,进一步整合和加强专门力量,健全机构建设,并研究建立部门间的PPP协同管理机制,进一步梳理PPP相关工作的流程环节,明确管理职责,强调按制度管理、按程序办事。参考自MBA智库文档

『伍』 公共投资的范围

(一)基础产业投资
我们通常所说的基础产业,主要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其中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设施、城市的公用设施;基础工业主要指能源工业和基本原材料工业。基础产业是支撑一国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基础部门,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提供共同的生产生活条件,基础产业发展的情况直接决定着工业、农业、商业等直接生产活动的发展水平。一国的基础产业越发达,不仅能使该国现阶段国民经济运行顺畅、有效,人民的生活便利,生活质量相对提高,而且也能为未来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强潜力和后劲。
1、基础产业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基础产业同其他产业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基础产业具有公共物品属性;(2)基础产业具有自然垄断性。
2、政府投资基础产业的范围
根据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基础产业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竞争性和排他性较强。这些产品大多属于私人物品,可以由私人企业进行投资。第二类,竞争性较弱,排他性较强。第三类,竞争性和排他性都弱。第四类,竞争性强,排他性弱。如城市的公共交通,虽然具有的排他性较弱,但是具有较强的竞争性,特别是在使用的高峰时间。以上四类基础产业投资中,第二类和第三类作为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应由政府进行投资,第四类应主要由政府进行投资,而第一类由于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可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投资,由私人进行投资为主。
(二)农业投资
1、农业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部门
(1)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
(2)农业生产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
2、我国农业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1)农业资源状况严峻
(2)农业基础十分薄弱
(3)我国农业的科技含量低,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较低,农业生产过程中,科技手段、先进技术的运用还远远不够,因而农业劳动产率整体较低。这已成为影响我国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4)农业投资不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农民和农村“三农”问题,成为目前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3、政府农业投资的范围
主要包括:(1)农业基础设施投资 (2)农业科研和农业科技推广

『陆』 什么叫“投资准入门槛”

就是你要投资这个项目最少要有多少钱!

『柒』 如何加快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要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人民群众需求最迫切的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养老服务、公共体育等服务为重点,强化增量资源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积极盘活优化存量资源,促进城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均衡发展,加快公用设施向农村延伸。今年,要突出财政资金的公共导向和民生保障重点,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民生社会事业、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投入,确保总投资过亿元的920个主要建设项目、民生100工程等顺利推进。二要强化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大十字城镇群”建设为重点,突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交通同网、城镇同建、产业同兴、环境同治、城乡同筹”五大工程,并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别。要持续推进以罗霄山片区为重点的扶贫开发,扶持少数民族和移民地区加快发展,确保实现12万贫困人口脱贫目标。三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今年,省里将以湘江流域综合治理为重点,在环境保护等方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加强衔接对接,理顺体制机制,推进湘江流域(郴州段)的保护和治理,推进东江湖的依法高标准保护和开发。要认真落实两型社会示范带建设规划纲要和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积极探索两型建设新模式。要围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大力实施“青山、碧水、净土、蓝天”四大工程,确保郴州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始终走在全省前列。四要强化公共服务机制创新。放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准入限制,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项目经营权转让机制和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向社会资本转让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缓解政府的供给压力,提高供给的效率和效益。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途径,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捌』 公共投资的主要范围和领域

政府投资范围原则上应当主要包括如下领域:

第一类,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如国防、司法、行政、邮政、防灾救灾、卫生防疫、大江大河治理、重大科研计划、消防、公共博物馆和图书馆等,政府部门的直接投资是这类产品的唯一供给方式。政府直接投资上述领域,并不意味着此类公共产品的全部投资与运营责任都需要政府部门承担。上述产品与服务领域仍然可以作更为细致的分类,将竞争性业务与普遍服务性业务分业经营。政府投资与补贴只负责保障提供普遍服务。政府也可以借助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优势与能力,来生产这些公共产品。

第二类,带有显著外部收益、能够创造社会公平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公有住房、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这些领域可以是政府投资的范围,也可通过政府补贴和特许权经营引入非营利组织和企业投资经营。政府介入程度的高低取决于政府的财力及经营的效率,在政府财力有限和经营效率低下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借助社会及市场的力量。但是,社会化及市场化的范围和程度要有明确的限制,同时,要对社会化和市场化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准公共产品及服务)进行科学的规划、组织,并实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当政府财力充裕的时候,政府部门应当在具有显著外部效应(如城市道路、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的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类,以电力、铁路、电信、地铁、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影电视等为代表的自然垄断产品。这些产品和服务或具有排他性,或具有竞争性,存在着超额需求,消费者愿意直接付费,这就为社会资本通过市场供给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这些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供给形式可以有两种。其一,社会资本的完全供给,即公共产品的投资、生产以及运营由私人单独完成,私人通过收费的方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其二,社会资本与政府的联合供给,政府对私人提供一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或政府根据合同进行采购。此类产品和服务必须实施政府管制,包括价格管制和市场准入管制,以避免由于企业拥有市场垄断地位,或因厂商盲目竞争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阶段,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市场发育程度不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现阶段我国政府投资的范围与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的要求存在某种程度的不一致,政府投资范围依然过宽,涵盖了许多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领域。《决定》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市场发育状况,对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领域进行了原则规定,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历史性进步。但必须强调,政府投资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育状况,适时地进行调整。

『玖』 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是指哪些

一般来说,合格的投资者都是好几百万起的。
平均年收入100万以上,或是净资产达到1000万,或是金融产品持有500万以上的
就是合格的投资者。
——比特宝金服

『拾』 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什么意思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行业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具体如下:
一、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
(一)采矿业
11.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
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二)制造业
206.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
207.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09.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
210.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
控股),通用飞机(限于合资、合作)
212.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需中方控股)
214.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
造(中方控股)
221.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223.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中方控股)
261.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9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95.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0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308.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309.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310.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限于合资、合作)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8.会计、审计(首席合伙人需具有中国国籍)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1.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二、限制外商投资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二)采矿业
2.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3.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石墨勘查、开采
5.锂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
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7.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8.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9.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10.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1.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12.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1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7.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8.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9.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七)批发和零售业
21.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22.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23.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八)金融业
24.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25.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6.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外资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7.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股)
29.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十一)教育
31.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注: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下同)。
32.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33.学前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
34.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6.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38.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三、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
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4.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5.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7.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
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8.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
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9.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10.武器弹药制造
11.象牙雕刻
12.虎骨加工
13.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
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
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空中交通管制
16.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批发和零售业
17.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社会调查
19.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除外)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1.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
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
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
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
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3.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十)教育
24.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
育机构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新闻机构
26.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27.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28.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30.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31.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3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33.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
(十一)其他行业
3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35.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36.色情业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投资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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