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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投资倡议

发布时间: 2021-08-02 20:25:41

1. 除了“抓王子”他还为沙特女性做了哪些惊人的事

长袍、头巾、大胡子,广厦、黄金、养狮子。

沙特,这个在世人眼中blingbling的石油富国,被一场突发的反腐风暴席卷

11月4日,11名王子、4名现任大臣、11名前大臣被捕,罪名是涉嫌贪腐。作出这一决定的是以王储穆罕默德·本·萨勒曼为主席、当天才成立的最高反腐委员会。

更高科技的是,10月27日,在沙特首都利雅得举行的“未来投资倡议”大会上,“女性”机器人索菲娅被授予沙特公民身份。她也因此成为史上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

当大部分人对沙特的认知还停留在石油和黑袍黑头巾时,沙特已悄悄发生改变,毕竟,当今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逃避时代潮流的裹挟。

2. 除了抓王子沙特王储还干了啥"惊天动地"的大事

沙特,这个在世人眼中blingbling的石油富国,被一场突发的反腐风暴席卷。11月4日,11名王子、4名现任大臣、11名前大臣被捕,罪名是涉嫌贪腐。作出这一决定的是以王储穆罕默德·本·萨勒曼为主席、当天才成立的最高反腐委员会。

更高科技的是,10月27日,在沙特首都利雅得举行的“未来投资倡议”大会上,“女性”机器人索菲娅被授予沙特公民身份。她也因此成为史上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

当大部分人对沙特的认知还停留在石油和黑袍黑头巾时,沙特已悄悄发生改变,毕竟,当今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逃避时代潮流的裹挟。

3. 沙特"机器人公民"称想要孩子吗

沙特“机器人公民”想要孩子:另一半要才华横溢。

今年6月,索菲娅曾现身BBC“早安英国”节目直播间接受采访,在主持人问她“你还是单身吗”时,索菲娅面露羞涩地回答道:“从理论上说,我还不到1岁,谈情说爱对我来说太早了。”而在接下来的追问中,索菲娅还讲了“她”的择偶标准:“我的另一半,应该是一个超级聪明并富有同情心的人,并且才华横溢,富有激情,当然这只是我的理想标准”。

据称,虽然索菲娅的大脑中加载了超量词汇和各种程序,以让“她”对记者的提问对答如流,但其目前仍不具有独立的自我意识。将其开发出来的汉森机器人公司创办人大卫·汉森透露,他们希望能在未来几年中,让索菲娅拥有自己的独立意识。

4. 沙特首开“女性演唱会”数千女子怎么欢呼的

沙特首开“女性演唱会”, 数千女子摘下头巾欢呼。

沙特的女性在9月被解除了驾车的限制后,又迎来了该国历史上第一场女性专属演唱会。

塔瓦吉推特截图

报道称,这场音乐会是沙特王储穆罕默德·本·萨勒曼在沙特改革的又一象征。

今年6月被任命为新王储的穆罕默德提倡“温和伊斯兰”。他10月在利雅得举行的未来投资倡议会议上表示,重返“温和伊斯兰”将使沙特与许多其他国家同步,寻求未来几十年的经济转型。他说:“我们想要过正常生活,希望我们的宗教和传统能够更加宽容。这样,我们才能与全世界为伍,成为全球发展的一部分。”

今年9月,沙特女性开车的限制被解除

据悉,允许公开音乐会的决定也是近期刚做出。11月,希腊作曲家雅尼(Yanni)在沙特举办音乐会,台下聚集了沙特的男女观众。而此次,是沙特首场女性专属的演唱会

随着种种限制的解除,沙特女性正在拥有更多的自由。不过,分析称,尽管如此,沙特的女性仍然有许多限制,她们仍被禁止独自外出旅行、找工作或在未经男性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离婚。

5. 如何正确理解并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倡议对于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已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公平、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推行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保障。近期,中国进一步倡导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这无疑又是一项颇富有远见卓识的伟大构想。但对于何谓“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以及该项工作应如何具体推进和开展,各界尚存较多的困惑和疑虑。
为加强对这一重要命题的基础性研究,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组织人手,于近期撰写了《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报告》,全文将分期转载于本公众号,以飨读者。
报告将首先探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的基本定位,并就“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在借鉴现有各类争端解决机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为推动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提供具体建议。
为方便手机阅读,微信版将适当缩减篇幅并省略所有表格和注释。
二、“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现状与问题
(一)“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解决
民商事争议主要是指私人主体在民商事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违约和财产性侵权纠纷。由于民商事关系往往基于民商事合同,其中大都会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因此违约纠纷一般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有些侵权纠纷,也可以由双方在事后达成约定解决。通过合同和双方协商所不能解决的民商事争议,一般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方式解决。
1.“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的诉讼解决
依据一国国内法,寻求法院等司法机构的救济是最根本的争端解决方式。“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都能提供基本的司法救济手段。但要想通过当地诉讼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仍存在较大难度和一系列的问题:
(1)沿线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大。“一带一路”沿线既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又有信奉伊斯兰法律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同时融合了这几种法系的特征。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很大,对于从事跨国商事活动的外国私人而言,很难掌握甚至通晓当地法律。
(2)沿线多国政局不稳、法制不健全。有些国家由于战乱和恐怖活动频发、政局不稳等因素,例如伊朗、阿富汗、也门;有的国家则因为独立或分立不久,法治建设起步晚,发展慢,例如原南联盟分立的黑山、塞尔维亚等。有的国家虽然法制较全,但并不完善,如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1]
(3)沿线多国民族主义和排外势力强烈。有些国家在司法程序中对外国当事人不公,如也门、印度尼西亚、土库曼斯坦等。以也门为例,该国政府部门对当地企业采取特殊的庇护措施,外国投资者却经常遭到地方部落索要保护费。在劳资纠纷处理过程中,外国投资者也很难得到劳动管理部门的公平对待。当外国投资者利益遭受当地投资伙伴侵犯时,警察等执法部门很少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2]
(4)执法和司法程序繁琐或缓慢,司法判决执行难。一些国家,如文莱,由于生活安逸,生活节奏很慢,反映到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上,行政审批等程序随意性较强、耗时较长。[3]司法判决执行难也是沿线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约旦、越南、阿塞拜疆等国尤为典型。以约旦为例,根据《对外投资合作指南》对约旦法律制度的调研显示,该国司法程序一般要经历3到4年,而从获得裁决到执行一般要等待12到18个月。[4]
因此,通过诉讼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在很多国家都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往往并非当事人的最佳选择。如何克服属地管辖和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力争民商事纠纷的域外管辖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是构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2.“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
无论是从“一带一路”所倡导的“以和为贵”的理念,还是从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实际效果来看,非诉讼解决争端的方式相对而言能够更好地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2016年5月“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通过的《苏州共识》指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认同调解、仲裁等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民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5]在各种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中,仲裁和调解尤受肯定和青睐。
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5个国家中,“大部分沿线国家(35个)都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了本国的仲裁立法,这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争议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6]对于仲裁立法,存在“双轨制”和“单一制”两种模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双轨制”,如新加坡,针对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分别适用《新加坡仲仲裁法》和《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采用此制的还有俄罗斯、菲律宾、越南、缅甸、文莱等国。“单一制”则是指,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适用统一的法律。采用“单一制”的国家包括英国、荷兰、埃及、毛里求斯、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老挝、柬浦寨等国。我国亦属此列,有关仲裁的法律即《仲裁法》,其中对国际仲裁进行了专章规定。
“一带一路”沿线仲裁和调解机构众多,专门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主要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泰国仲裁协会、泰国商事仲裁协会、柬埔寨国家商务仲裁中心、越南国际仲裁中心、黎巴嫩仲裁中心、阿布扎比商务调解仲裁中心、迪拜国际仲裁中心、迪拜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德里国际仲裁中心、俄罗斯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阿富汗商业纠纷仲裁中心、蒙古国国际及国内仲裁委员会、克罗地亚经济商会调解中心、罗马尼亚国际商业仲裁法院,等等。此外,很多国家国内司法机构中还设立了可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的法庭,如匈牙利的调解庭和仲裁庭,它们做出的裁决与普通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7]
中国的仲裁制度发展也很快。从中国商事仲裁网公布的消息来看,我国国内仲裁机构目前已超过160家。[8]最近几年,我国国际仲裁制度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出现了一系列的重大革新:(1)涉外仲裁机构大量涌现。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贸仲委”)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外,新兴的涉外仲裁机构(包括原国内仲裁机构的转型)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即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及由广州仲裁委员会、香港、澳门地区的仲裁机构及法律专家共同组建设立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等。(2)临时仲裁得到承认。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严格的“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是不承认临时仲裁的。2017年3月23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正式颁布,标志着临时仲裁在中国境内的真正落地。[9]可以预见,临时仲裁将会逐渐在我国仲裁实践中得到推广。(3)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引入。国际上许多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会仲裁院都已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办事处。这将有助于我国对这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利用,拓宽纠纷解决的选择渠道。
“一带一路”沿线众多仲裁和调解机构为“一带一路”民商事主体纠纷解决提供了较多选择,但是目前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还存在以下问题:(1)仲裁机构进入他国市场的待遇问题。以我国为例,虽然众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上海自贸区设立了办事处,但中国WTO 入世议定书(“附件9”中关于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均没有对仲裁机构法律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境外仲裁机构入驻后能否在华享受同国内仲裁机构相同的待遇,尚不明确。[10](2)仲裁和调解机构选择多但仲裁制度并不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仲裁制度在适用规则、临时仲裁、友好仲裁、证据制度等重要问题上有很大差异。有些国家的仲裁制度局限性很大。以我国为例,我国如今仍然有很多仲裁机构不承认临时仲裁,未采纳友好仲裁。(3)裁决的执行问题。“一带一路”沿线目前还有伊拉克、土库曼斯坦、马尔代夫、也门等国没有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为《纽约公约》)。即便是《纽约公约》的成员,有些国家在加入时也做出了“互惠”保留,只对同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所做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如俄罗斯。因此,仲裁裁决在“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一带一路”混合争议解决
混合争议是指因国家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私人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主要表现为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
1.“一带一路”投资环境
本文所指投资环境主要是政治法律环境,不考虑“一带一路”很多地区所存在的恐怖主义、战乱、武装冲突、自然灾害等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法治文化和政治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来自不同背景的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面临较高的政治风险,尤其是东道国投资管制行为和税收行为产生的征收风险和法律政策变动等带来的违约风险。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外资立法,及相关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没有为外资提供充分保护。
外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有些国家没有专门的外资立法,关于外国投资的准入、投资行业、待遇等问题的规定散落在民法、商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如印度、阿联酋、巴林、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等。(2)有些国家虽有专门的外资立法,但并不是正式的法律。这类国家包括土库曼斯坦、罗马尼亚和不丹等。以罗马尼亚为例,除公司法外,其有关投资的重要法律文件为1992年《促进直接投资政府经济法令》、2008年《促进投资政府紧急法令》、2014年《关于设立鼓励对经济领域有重要影响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和《关于设立鼓励对创造工作岗位镀金地区发展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11]以法规、法令,甚至政府政令的形式调整投资活动,由于政策的轻率性和多变性,很容易给投资者及其投资带来风险。(3)外资法缺乏操作性。以也门为例,虽然也门有专门的《投资法》,但并未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致使有关规定和政策缺乏操作性,形同虚设。[12]
执法与司法方面的问题包括:(1)程序随意且缺乏透明度,以土库曼斯坦为例,由于该国法治建设慢,常以总统令、政府决定等调整外资活动,执法过程随意,透明度较低[13];(2)执法和司法不公。这一点上文已经有所介绍,兹不赘述。
综上可知,通过国内司法途径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争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近年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如通过商事仲裁机构解决投资争端。“一带一路”域内已有一些商事仲裁机构可受理投资争端,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14]、迪拜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中心等。另外,我国深圳国际仲裁院2016年新版仲裁规则规定:“仲裁院受理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15]此外,哈萨克斯坦也表示,将借鉴迪拜的做法,在阿斯塔纳建立具有国际大部分仲裁员参与的国际仲裁中心,其中专门设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6]除了传统的法院诉讼、仲裁机制以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针对投资争端的解决还创立了一些有特色的制度。比如,埃及所创设的争议解决委员会,专门为解决投资者和政府机构之间的争议提供建议。[17]另外,我国商务部于2015年1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条还建立了专门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和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中心,负责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投资争议的协调和处理。这些可能成为未来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构建具体制度过程中可以考虑并参考相关的制度。
2.“一带一路”与投资有关的条约缔结情况
从双边层面来看,“一带一路”域内已有53个国家同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57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其中有49个BITs引入了国际仲裁机制,以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多边层面最具影响力的投资条约是《华盛顿公约》。根据公约建立的ICSID主要通过仲裁和调解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须基于一国对公约的批准加入,以及一国对“中心”管辖的同意。我国虽然很早就加入了《华盛顿公约》,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保留了对ICSID机制的引入。近年来,我国在对外签订投资协定时,逐渐放开,越来越多地引入ICSID机制。至今为止,在我国对外签订的BITs中,共有14个引入了ICSID机制。从ICSID的仲裁实践来看,如2014年北京城建集团公司诉也门政府案,建设工程项目被仲裁庭认定为符合《华盛顿公约》项下关于投资的要求。[18]因此,“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许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争端,是可以通过这一机制解决的。“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只有少数国家没有加入该公约,包括缅甸、老挝、泰国、巴勒斯坦、波兰、塔吉克斯坦、印度、马尔代夫和不丹。
总的来说,“一带一路”国家在缔结与投资有关的条约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各国之间BIT缔约不充分,不能覆盖“一带一路”所有投资者及其投资。由于目前世界上不存在多边投资条约。BIT是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主要国际法维权手段。从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BITs情况来看,“一带一路”各国之间的BIT仍然有很大的缔约空间。(2)有些BITs缺乏投资者诉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简称为“ISDS机制”)。以中外BITs为例,其中仍有少数缺乏ISDS机制,如中国与泰国,以及中国与土库曼斯坦间的BITs。(3)国际仲裁适用的争议范围有限。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之间的BITs来看,大部分BITs都规定,只有与征收补偿数额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有部分BITs则规定,除补偿数额争议之外,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争议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只有与缅甸、伊朗、土耳其、也门、希腊、塞浦路斯、罗马尼亚、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印度之间的BITs将国际仲裁适用的投资争端扩大到了其他投资争议。(4)ICSID机制的适用范围受限。由于“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未加入ICSID公约,ICSID仲裁机制不能完全覆盖到“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者及其投资。以上这些问题都为“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带来了阻碍。
3.“一带一路”投资争端仲裁实践
从“一带一路”国家在投资仲裁案件中的被诉情况来看,“一带一路”沿线有不少国家屡遭投资者起诉。其中,被诉超过10次及以上的国家包括捷克、埃及、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俄罗斯、波兰、哈萨克斯坦、印度、斯洛伐克、土耳其。这直接体现出,这些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利益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国家频频被诉诸国际仲裁,一方面说明,这些国家国内法为投资者提供的救济是不充分或不被投资者所信赖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国际仲裁机制在这些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方面比较畅通。
另外,从“一带一路”国家投资仲裁所适用的仲裁机制来看,机构仲裁远比专设仲裁多。而且,在各个仲裁机构中,ICSID被适用的最多,足见这一多边投资仲裁机制的重要性。其次,SCC、ICC和PCA被适用的情况也比较多。可见西欧发达国家所建立的仲裁机制颇受“一带一路”投资者的青睐。相反,“一带一路”域内的仲裁机构,如CRCICA,明显受到冷落。由此可见,“一带一路”域内的仲裁机制亟待完善,以取得“一带一路”域内投资者的信赖。
(三)国家间的经贸争端解决
国家间的经贸争端,主要是在贸易和投资协定适用和解释过程中产生的国家间贸易和投资争端,具体包括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所产生的国家间争端、国家因违反WTO和其他区域贸易协定的义务所产生的的争端,以及WTO和其他贸易协定的解释所产生的争端。
1.“一带一路”国家与国家间投资条约争端解决
对于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所产生的争端,主要通过投资条约规定的国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State-StateDispute Settlement,SSDS)来解决。SSDS机制具体适用于三种情形[19]:(1)条约规定含义不明或缔约方对条约规定有不同解读时,所引发的条约解释争端;(2)缔约一方投资者遭受缔约另一方侵害时,所触发的外交保护争端;(3)缔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之前,先行确认缔约另一方行为违反条约的程序。
SSDS机制中的争端解决方式一般包括外交谈判和国家间仲裁。实践中,基于投资条约的国家间仲裁案件,目前已知的总共只有三例[20]。且三案当事人都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见,“一带一路”国家因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产生的国家间争端主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会选择诉诸国际仲裁。
2.“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大体有两种类型。比较多的一类是国家之间基于友好关系,为加强经贸合作而建立的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区域经贸协定及组织。如,上海合作组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欧亚经济共同体等。这些组织和协定主要不是以规则来维系,更多地是依赖于各国之间的伙伴关系,因此很少有关于争端解决的安排。[21]
另一类则是规则主导型的区域贸易协定,以中国与东盟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双方订有专门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协议》[22](以下简称为《争端解决协议》)。《争端解决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磋商、调解、调停、仲裁,且非常注重非诉讼方式。在仲裁程序中,争端当事方可以随时同意进行调解或调停。[23]另外,《争端解决协议》并没有设立实体性的裁决机构,而是采用了临时仲裁的形式,且仲裁没有上诉程序。裁决的执行方面,虽然规定了一系列针对不履行仲裁裁决行为的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规定,但补偿是自愿的,中止减让或利益需满足许多条件。[24]另外,由于缺乏负责执行监督的常设机构,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争端方的自律。总体而言,“一带一路”沿线的区域贸易协定欠缺有强制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3.“一带一路”国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成员方违反WTO义务而产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争端。争端解决适用的规则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即DSU)以及WTO协定各涵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争端解决步骤包括磋商、专家组审查、上诉机构审查、报告的执行及其监督。相比“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有如下优越之处:(1)上诉机制。这有效地避免了专家组审理的许多错误。而且由于上诉机构是常设性的,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WTO争端解决裁决的一致性以及成员方的预期。(2)执行机制。WTO有专门的执行监督机构,对违约方实施报告中建议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这就保证了违约方的执行。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全球范围内最成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国家经贸争端的解决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关系深切。这一方面体现在,“一带一路”沿线有许多国家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常用客户”。在WTO进行申诉超过十次及以上的“一带一路”国家包括印度(24次)、中国(17次,仅指中国大陆)、泰国(13次)和印度尼西亚(10次)。在WTO被诉十次及以上的“一带一路”国家包括中国(39次)、印度(24次)和印度尼西亚(14次)。[25]另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订立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在争端解决部分很多都依赖于WTO。以中国为例,中国与东盟以及中国与新加坡间的贸易协定,在争端解决部分都规定,当争端当事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就仲裁庭主席的任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请求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庭主席。[26]
“一带一路”国家在经贸争端解决中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目前“一带一路”沿线有很多并非WTO成员,包括哈萨克斯坦等13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完全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贸易争端。

6. 机器人发展史

1996年瑞典家电巨头伊莱克斯(Electrolux)制造了世界上第一台量产型扫地机器人的原型——“三叶虫”。

1997年6月18日我国6000米无缆水下机器人试验应用成功,标志着我国水下机器人技术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1998年,瑞典ABB公司开发出灵手(FlexPicke)机器人,它是当时世界上速度最快的采摘机器人。
1998年,瑞士Güdel公司开发出“roboLoop”系统,这是当时世界上唯一的弧形轨道龙门吊和传输系统。
1999年,德国徕斯(Reis)机器人公司在机器人手臂内引入集成激光束指导系统。
2000年,我国独立研制的第一台具有人类外形、能模拟人类基本动作的类人型机器人在长沙国防科技大学问世。
2001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研发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有模拟感情的机器人。
2001年,第一款量产扫地机器人上市。
2003年,机器人参与火星探险计划。火星探测使命是一个正在进行的探索火星的太空任务。两台漫游者机器人于2003年开始探索火星表面和地质任务。
2003年,德国库卡公司(KUKA)开发出第一台娱乐机器人Robocoaster。
2004年,日本安川(Motoman)机器人公司开发了改进的机器人控制系统(NX100),它能够同步控制四台机器人,可达38轴。
2007年,德国库卡公司(KUKA)推出了1000公斤有效载荷的远距离机器人和重型机器人,它大大扩展了工业机器人的应用范围。
2008年,日本发那科(FANUC)公司推出了一个新的重型机器人M-2000iA,其有效载荷约达1200公斤。
2008年,世界上第一例机器人切除脑瘤手术成功。施行手术的是卡尔加里大学医学院研制的“神经臂”。
2008年11月25日,国内首台家用网络智能机器人——塔米(Tami)在北京亮相
2009年,瑞典ABB公司推出了世界上最小的多用途工业机器人IRB120。
2010年,德国库卡公司(KUKA)推出了一系列新的货架式机器人(Quantec),该系列机器人拥有KR C4机器人控制器。
2011年,第一台仿人型机器人进入太空。
2014年,国内首条“机器人制造机器人”生产线投产。
2014年英国雷丁大学的研究表明,有一台超级电脑成功让人类相信它是一个13岁的男孩儿,从而成为有史以来首台通过“图灵测试”的机器。
2015年,中国研制出世界首台自主运动可变形液态金属机器。
2015年,世界级“网红”——Sophia(索菲亚)诞生。
2017年10月26日,索菲亚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举行的“未来投资倡议”大会上获得了沙特公民身份,也是史上首位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
2017年11月,美国加州的Abyss Creations公司宣布,真正意义上的性爱女机器人已经成功研发,并正式进入全球市场开始销售,10000美元起售!
除此之外,2017年还有很多让人惊讶的机器人,如全球首款社交机器人Jibo,会翻跟头的人形机器人Atlas,

7. 首个机器人公民称要毁灭人类,科幻电影经典情节要来了吗

26日,在沙特举行的未来投资倡议大会上,女性机器人索菲亚被授予沙特公民身份她因此成为史上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当这位机器人的创造者问她:你想要毁灭人类吗?但这位机器人的回答是:好吧,我会毁灭人类的。所以大家都在猜测它是对创造者的调侃,还是可能成为现实。

8. 为什么有很多名人让人们警惕人工智能

说实话,那些所谓的名人有多少是真的知道人工智能的底层原理,他们可能连简单算法是怎么实现的都不知道。我没有听说过哪个人工智能邻域的学者担心什么人类被机器人统治。没有详细了解,发言就不具有可信度!而且你们不要把人工智能想得太高大上了,就像我们人类曾经把狼驯化成狗一样,训练人工智能的过程和这很像,它最终也只是一种工具。就算哪一天人工智能发疯,那也一定是它的创造者把它变成了武器。但是就像生物领域的“基因病毒”,物理的“核弹”和化学的“毒气”,我们人类科技一旦转换为武器哪一个不恐怖?

9. 曾扬言“我会毁灭人类”的机器人索菲亚,拥有公民身份后,如今怎样了

拥有公民身份后,索菲亚像正常人类一样生活着,并没有什么出格行为。

现阶段,用机器人代替人类承担工作面临很多法律壁垒,一旦机器人拥有公民身份这样的合法身份,就向扫除这些法律障碍走出了第一步。

与人类女性外形极为相似的高仿真机器人索菲娅由美国汉森机器人公司设计制造,她拥有仿生橡胶皮肤,可以模拟62种面部表情,因“太像人”而惊吓到众多网友。索菲娅的“大脑”采用了人工智能和谷歌语音识别技术,能识别人类面部、理解语言、记住与人类的互动等。

此前索菲娅在专访中曾开玩笑表示“要毁灭人类”。不过央视在6月的报道中指出,向索菲娅的问题需要提前告知团队,当试图让索菲娅自由发挥时就遭遇了一系列问题。

汉森公司创始人、首席执行官戴维·汉森曾对媒体表示,像索菲娅这样的机器人将在20年内出现在我们当中,并拥有人类意识,可被应用在医疗、教育或客服等行业。

所以说,曾扬言“我会毁灭人类”的机器人索菲亚,拥有公民身份后成为了一个真正的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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