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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 2021-06-17 00:05:14

A.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经纪人的区别之一是法律地位不同。其中,保险经纪人的民事法律责

因为你的来问题不是很源全面所以没有回答 不过希望这个有用。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B. 保险代理人有什么权利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产生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与保险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权利。
所以就保险代理关系而言,保险代理人既不从属于某个保险公司,也不受制于某个保险公司,而是与保险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②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
这是保险代理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利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所付出的劳动向保险人索取佣金。③诉讼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保险人或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到保险代理人利益时,保险代理人有权提起诉讼。
④拒绝违法要求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有权拒绝违法的委托代理事项。比如,若保险人要求保险代理人利用本人或他人职务的便利以及其他不正与手段诱导投保或转换保险人时,保险代理人有权予以拒绝。⑤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谈业务。例如,保险代理人在保证承保质量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投保人,在承保时间和地区上也有相对的自主权。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签订的保险单保险人不得否认。保险立法一般要求保险人应当公开授权,以使社会公众知道某一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其目的是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⑥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不损害保险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与保险人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保险代理人可以单方提出解除代理合同。

C.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D. 简答题: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我国台湾地区,将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中,一般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the insured),故没有专门投保人的概念。依我国《保险法》之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对于投保的资格,有学者认为仅需要两个条件:权利能力与保险利益,至于讲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作者认为,投保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还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法律定义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当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除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尚有其他,如修复等。
被保险人、受益人会出现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之中,但他们并非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注意,在我国《海商法》中,仅规定有被保险人的概念,而无投保人之概念。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辅助人,本身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但却是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也有观点将保险辅助人成为保险中介人。
在以上介绍的各类保险法律主体中,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尚好界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则容易产生混淆。在保险诉讼中的混淆,往往又直接导致诉讼主体地位的错误认定。特别是在人身保险诉讼之中,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时容易产生混淆。依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注意,此时继承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继承人接受保险金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于受益人接受保险金。也就是讲,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接受保险金,同时也要承担被保险人死前所欠的债务;而受益人接受保险金,则无须承担任何债务。
此外,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容易理解,对于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则存在争议。
保险经纪人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有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且按照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订立委托协议,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有观点认为,保险经纪合同可以分为居间性保险经纪合同与代理性保险经纪合同。目前实践签订的多是代理性保险经纪合同。大多数的保险法书籍认为,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进行保险中介活动,不论保险经纪人事实上是否接受投保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委托,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实上述观点与保险实践并不吻合。在司法实践之中,法院倾向于认为保险经纪人在具体保险义务中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但是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
在保险诉讼中,一定要准确区别不同主体,准确界定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把握不同主体在保险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E. 保险市场上主要有几种保险中间人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能是什么

目前保险市场中的中介人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保险代理人、保险中介人和保险公估人。其中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任,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个人则是指目前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单位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业代理机构,如**保险代理公司,另一类是兼业代理机构,如**银行、**售票点等等。自1992年友邦入驻上海后其代理人制度风靡全国,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基本上均采用的是代理人制度,但现阶段(个人)代理人因为与其服务的公司之间的关系极不明晰,所以其法律地位也极为模糊,只能笼统的说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均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保险经纪人则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代表,如果因其自身行为给保险人或投保人造成的损失,需要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保险公估人既不属于保险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方,它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和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问其收取合理的费用,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单位。保险公估人的鉴定在行业中本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目前谈其法律地位则显得较为尴尬,因为在诉讼活动中绝大部分的公估结论都遭到了否定。总体而言,当前国内保险业发展中的经纪人和公估人这两大板块均面临较大困境!

F. 保监会的通知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我国台湾地区,将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中,一般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theinsured),故没有专门投保人的概念。依我国《保险法》之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对于投保的资格,有学者认为仅需要两个条件:权利能力与保险利益,至于讲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作者认为,投保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还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法律定义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当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除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尚有其他,如修复等。
被保险人、受益人会出现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之中,但他们并非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注意,在我国《海商法》中,仅规定有被保险人的概念,而无投保人之概念。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辅助人,本身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但却是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也有观点将保险辅助人成为保险中介人。
在以上介绍的各类保险法律主体中,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尚好界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则容易产生混淆。在保险诉讼中的混淆,往往又直接导致诉讼主体地位的错误认定。特别是在人身保险诉讼之中,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时容易产生混淆。依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注意,此时继承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继承人接受保险金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于受益人接受保险金。也就是讲,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接受保险金,同时也要承担被保险人死前所欠的债务;而受益人接受保险金,则无须承担任何债务。
此外,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容易理解,对于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则存在争议。
保险经纪人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有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且按照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订立委托协议,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有观点认为,保险经纪合同可以分为居间性保险经纪合同与代理性保险经纪合同。目前实践签订的多是代理性保险经纪合同。大多数的保险法书籍认为,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进行保险中介活动,不论保险经纪人事实上是否接受投保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委托,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实上述观点与保险实践并不吻合。在司法实践之中,法院倾向于认为保险经纪人在具体保险义务中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但是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
在保险诉讼中,一定要准确区别不同主体,准确界定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把握不同主体在保险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G.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之一是法律地位不同。其中,保险经纪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者是A保险经纪人

1、工作的来性质不同

保险源代理人是通过保险公司授权的保险销售人员,其本质是销售人员,也就是说,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工作就是向消费者销售保险。

保险经纪人的销售性质不是那么强,主要的工作是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更多的是帮助客户从各种产品中找到适合的产品。

2、销售不同的产品

保险代理人只属于一家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只能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产品比较单一。

保险经纪人隶属于保险经纪公司或第三方销售平台。他们可以选择保险公司的多种产品,为客户制定各种保险产品的保险计划。

3、采取不同的立场

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委托向消费者销售保险并收取佣金,因此保险代理人代表着保险公司的利益。

由于保险经纪人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保险计划,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所以保险经纪人多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

4、不同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签订的不是劳动适宜的,而是保险代理人合同,所以保险公司只在授权范围内对保险代理人负责。

保险经纪人与客户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保险经纪人因自己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客户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H. 保险代理人社会地位

善用保险知识为人解决问题的人,处处受人尊敬;
总用各种关系缠磨别人买保险的人,处处受人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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