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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无权代理但知道不否认

发布时间: 2021-03-31 20:18:51

A. 关于无权代理,知道后的沉默法律效果

两条法律有碰撞。合同法相关规定旨在保护相对人权利,使合同关系趋于稳定。相对人可行使催告权,1月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合同法规定。

B.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知道而不否认,该怎么办

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知道而不否认,那么在造成第三人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是被代理人。

C.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不做表示,那么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版行为,只有权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D. 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知道而不否认,那么在造成第三人损失时,谁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知道而不否认,那么在造成第三人损失时:一切责任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

具体情况:

  1. 代理是违法的,而这件事发生了,并且造成了损失,一切责任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

  2. 因为被代理人明知道不能这样做却不阻止,这种不作为也是一种作为。而代理人本身也参与了这件事,要为此事负责。

  3.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4.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契约时,被代理人或对被代理人订立的契约的效力,依被代理人追认与否而定。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其效力而言,为效力待定合同;就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则取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确定。

  5.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E.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是不对的,为什么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在前面所说的三种情况下,法律后果由代理人(即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的人)承担。如果是表见代理的话就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该种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应是有效的。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无权、越权代理的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F.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知道而不否认,那么在造成第三人损失时,应

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

G. 无权代理在本人知道后未作否认的法律上视为追认,那法律后果只有本人承担吗

在一定条件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1)被代理人追认;(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即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3)表见代理。

H. 关于无权代理本人沉默是追认还是不追认的问题

这个问题分成两个阶段来分析

1、正常情况下沉默视为否认,只对行为人发生责任义务

2、但是特例是如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代理的,默认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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