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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因

发布时间: 2021-01-15 22:05:35

❶ 表见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吗为什么

1、可能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2、不叫真正连带责任
3、原因:
1)因为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代理人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表见代理人的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2)表见代理其实质也是无权代理的一种,而无权代理法律效力是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只能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此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关键是看表见代理的情形(表见代理是第三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有理由认为”的具体情形:A、曾经有过授权委托书;B、曾经有过雇员关系)来判定究竟是侵权还是违约。

❷ 表见代理与效力待定有什么区别啊

表见代理的定义:又称表示代理,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回在客观上答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第一,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第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第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❸ 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因扩展阅读:

主要功能:

第一,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

第二,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静态安全。

第三,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

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志的一种强制。

但是,另一方面,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益势必遭到损失。

因此,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

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一个合同),

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❹ 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如何保障自身的权利

可以追究原代理人的责任,以侵害财产权追究其民事责任,但表见代理真正回保护的是善意第答三人的利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构成表见代表,需要一个合法的外观,即有一个让善意第三人深信的理由,可以是长期的交往,也可以是凭证,总之善意第三人有充足的理由来相信代理人,并进行了相关交易,信任,是现在经济交往的前提,因此保护这种信任,维护社会的经济正常秩序,是法律应解决的首要任务.出于这个目的,就让对此相关交易不应有责任的被代理人负起了责任,
除了上述原因外,被代理人还有一个应负责的理由就是被代理人没有及时消除代理人的合法外观,也正是因这个过失,让代理人有机可乘.因此被代理人应对善意第三人的信任负责,
同理,代理人也应对被代理人的信任负责,被代理人是基于信任才允许代理人从事相关活动.那么代理人就应该遵守诚信原则,积极处理相关任务,如果代理人没有遵守诚信原则,显然是破坏了正常了经济交往法则,因此代理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正是利用了被代理人的信任及因此造成的疏忽,给被代理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应此,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代理人要及时消除代理后形成的合法外观,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❺ 表见代理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

❻ 什么是表见代理啊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专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属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是:表见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没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中间有卡顿,可剪辑)

❼ 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吗

表见代理依来法产生有权源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是之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❽ 表见代理须本人存在过失是什么意思

首先,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本人”指“被代理人”。
其次,“本人存在过失”是指回,被代理人存在某答些失误的地方,使表见代理人装扮成为他的代理人,进行活动。因为“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不同的。“表见代理”的特别之处是,交易第三人必须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真实的代理人;而实际上那个人是没权的。
所以,表见代理人能拿出依据,骗得第三人信任的话,被代理人肯定是存在过失的。

❾ 法律术语“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是抄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❿ 什么是表见代理,请顺便举个例子,谢谢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情】
2012年7月,被告乙公司与被告华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成立南昌工程项目部,并由华某办理备案登记,承接施工任务,签订施工合同并全权负责项目部的一切经营活动,授权华某刻制乙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使用并自行管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3年6月,华某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与原告甲公司《烟道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安装烟道,包烟道、风道产品,包安装运输,并加盖了乙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6年1月5日,华某与乙公司再次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载明乙公司授权华某以乙公司名义办理南昌分公司成立事宜,并授权华某对南昌地区工程项目进行全权经营管理,合同还约定了责任、风险、合作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
2018年11月15日,华某确认涉案烟道安装价款为63524元。同日,华某签字的劳务结算单显示,华某已确认烟道人工材料费为177150元,上述合计240674元,原告甲公司自认已经收到150000元。因剩余安装款一直未支付,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乙公司、华某给付甲公司安装款90674元及利息4533.70元,合计95207.70元。
另查明,乙公司在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资料显示,华某为乙公司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
【分歧】
本案中,华某持有私刻的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甲公司签订了《烟道销售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华某以项目承包人的身份,私刻公章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给相对人营造一种权利外观的假象,不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质上属于无效合同,不成立表见代理行为,乙公司无须承担相应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表见代理。仅以印章的真伪作为乙公司责任的判断依据是对法律理解的错误。鉴于乙公司对华某私刻印章明知且允许该印章存在并对外使用,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不能以印章是虚假的来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应当承担使用该印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评析】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代理权无效。华某持有私刻的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甲公司签订了《烟道销售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两个成立要件和印章真伪的法律后果逐一展开分析:
第一,华某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华某作为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施工,持有乙公司合同专用章,备案材料亦显示华某为乙公司在昌负责人,2016年华某与乙公司再次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授权华某对南昌地区工程项目进行全权经营管理等诸多事宜,已经足以让甲公司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乙公司授权华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相信华某加盖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乙公司对外行使职权。
第二,甲公司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甲公司客观上为被告乙公司中标的工程安装烟道,包烟道、风道产品,甲公司也核实了备案材料,显示华某为乙公司在昌负责人。综合考虑乙公司中标工程的事实、合同的缔结时间、是否盖有相关印章、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等各种因素,应认定甲公司善意无过失。如果让甲公司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第三,私刻公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事实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仅以印章的真伪作为乙公司责任的判断依据是对法律理解的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乙公司对华某私刻印章明知且允许该印章存在并对外使用,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不能以印章是虚假的来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应当承担使用该印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至于印章是否虚假、公安机关是否对印章立案侦查,均不影响甲公司作为善意相对方相信华某具有代理权所产生的表见代理的民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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