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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的装修补贴款交税

发布时间: 2021-11-05 01:33:30

❶ 收到的补贴是否要交税

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税款,要看其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要看其是否符合“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❷ 政府的补助资金还要交税吗

❸ 补贴收入交税吗

政府给予你公司的50万元政府补贴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❹ 开发区给的引进企业的装修补贴,已于上月开了收据给开发区,但款未到帐,怎么处理

没问题的,你先不入账,等着收到了款在入账,不然你的货币资金就不平了
时间上没太大问题的,这种补贴一般应该是转款到你们公司的账户上的,到时候你凭银行回单入账就可以了

❺ 企业收到政府部门的招商引资补贴款是否一定要交所得税

首先:企业会计入账中属于政府补贴收入不需要交纳所得税,经营性收入和内其他非经营性收入容等需要交纳所得税。
其次:你所说的“招商引资奖励补贴款”,应该是企业按照正常程序缴税后,由政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部门与税务局核定后,由政策兑现部门依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通过县财政给予奖励兑现,这类资金在大部分情况下被认定为企业的其他经营性收入,至少我们县的是这样的。但究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补贴性收入还是非经营性收入,还是模棱两可的,这样你在当地咨询了。
最后:你可根据你们当地情况,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这部分资金在做账时,放到政府补贴性收入中,如果税务部门在查账时没说什么,就不需要缴税了;但要当地有明确规定或税务部门跟你们较真的话,那可能还是要缴税的。

❻ 我公司司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请问高手,政府补贴了1OO万元设备补贴款,请问要交所得税吗怎么做分录

你好!要缴企业所得税;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❼ 企业收到的商务厅补贴款要交税吗

一、企业取得的“商务厅补贴款”属于财政性资金,至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关键要先看所取得的“商务厅补贴款”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具体条件请参照“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09]87号”两个文件!!里面有非常详细的说明。 二、不管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取得的商务厅补贴款都必须先作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在“不征税收入”栏填列冲减。

❽ 国家给的财政补贴收入如何交税

府补贴收入原则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家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文件规定,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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