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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回报最大多少合法

发布时间: 2021-09-01 14:54:03

融资中间服务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是什么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资中间人服务费都属于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服务费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1)融资回报最大多少合法扩展阅读: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❷ 证监会对融资融券业务有50万规定吗

是的,融资融券的资金门槛一直是50万,没有变过,只不过以前很多证券公司私自降低了门槛,现在证监会严打,所以证券公司不敢违反规定,资金门槛恢复到50万。

❸ 融资人的提成最高可以达到多少算合法

偶尔拆借有借有还,多少都没有问题。但是以此为业,或 者没有能力偿还,等等,很多情形都会构成犯罪,并不以金额大小为唯一依据。

❹ 个人合法的融资最大金额是多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实施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❺ 融资有几种回报方式

您好。一共有四种。

❻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只能是多少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发放贷款人员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二十六条: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6)融资回报最大多少合法扩展阅读: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有权请求返还。此外,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企业之间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受司法保护。

对于呈井喷式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则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仅提供媒介服务则无需担责。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1:年利率未超24%受司法保护

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新的司法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等予以明确。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我们划了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划分的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杜万华说。

超过36%则是无效区。无效的含义是指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是可以要回来的,这也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

新规2: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

杜万华说,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但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项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

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为此,《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

❼ 假如融资100万元,要求1年回报多少

这个可以根据融资方项目的收益预期做参考。

当然,很多时候,收益跟风险时成正比的,融资的话,就看融资方的项目收益情况和人家愿意给多少。
市场正常类固定收益的收益率大概年化8%-12%,10%-12%属于正常的一个范围。
如果对方融资用于投资的项目非常赚钱,收益率高,可以做个约定,基础收益多少?利润超过多少再额外增加收益几个点这一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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