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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加工授權書

發布時間: 2021-07-22 05:09:30

① 如何認定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商標侵權行為

一、承攬人使用商標是否是直接侵權
(一)承攬人是否是商標的使用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加工承攬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在涉及貼牌的加工承攬中,加工承攬人僅僅是根據定作人的指示,物理上將商標用於商品,承攬人的行為僅僅是一種物理貼附行為,為定作人使用商標提供必要的技術條件,真正使用商標的實際上是定作人。另外,根據加工承攬的特點,加工承攬的法律後果應當歸於定作人,因此即使加工承攬過程中出現商標侵權,其結果也應當歸於定作人,而不應當由承攬人承擔侵權的後果。
例如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9)滬高民三(知)終字第65號判決中就認為:「在定牌加工關系中,境內加工方在產品上標注商標的行為形式上雖由加工方所實施,但實質上商標真正的使用者仍為境外委託方。」
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2009)滬高民三(知)終字第65號判決中也認定:「博鴻公司在產品上標貼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形式上雖由加工方實施,實質上卻是基於有權使用涉案商標的肯亞澳柯瑪數碼非洲公司的授權加工行為。博鴻公司的產品雖在中國境內生產,但產品全部出口肯亞,並不在我國境內市場銷售流通。博鴻公司在這些產品上使用「aucma」標識,不能在我國境內產生標識產品來源的作用,未發揮商標的識別功能,故該行為不屬於商標性使用。」
(二)加工承攬人的使用是否是商標性使用
2013年《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對於商標使用,規定了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包括對於商品商標而言將商標使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對於服務商標和商品商標而言,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2)功能要件,用於識別商品來源。對於加工承攬而言,承攬人可能會涉及到侵權商標本身的生產,將侵權商標貼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等等,這無疑符合了商標使用的形式要件。但是商標使用還要求使用商標能夠實現識別商品來源功能,從文義上來理解識別商品來源識別的是自己商品的來源,而不是識別他人的商品來源。而對於加工承攬人來說,其在加工承攬過程中使用商標並不是為了識別自己的商品來源,而是為了識別他人的商品來源,這一方面不符合識別他人商品來源功能的。另外承攬人加工承攬的過程整個都是在承攬人的工廠中實施的,在加工承攬活動完成之前,商標使用僅僅是在承攬人和定作人之間,並不會面對相關公眾,其識別功能也就無從實現,因此也就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兩個:
第一,使用了他人商標;
第二,有混淆可能性。
從上文的論述中我們可以得知,在加工承攬活動中,雖然承攬人形式上使用了涉案商標,但是實際的使用人是定作人;並且其使用並不能發揮識別商品來源功能;在加工承攬過程中也不會造成混淆。因此承攬人在加工承攬過程中使用商標不構成商標直接侵權。
二、承攬人在加工承攬過程中是否構成間接侵權
既然承攬人在加工承攬過程中使用商標不構成直接侵權,那麼承攬人是否有可能構成間接侵權?《侵權責任法》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間接侵權主要包括兩種:教唆侵權和幫助侵權。加工承攬一般不存在承攬人引誘定作人侵權的情況,在此我們只討論幫助侵權的情況。
幫助侵權的一般構成要件有:
1)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
2)主觀過錯;
3)客觀上有幫助行為。
具體到加工承攬上,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涉外貼牌加工;
另一種是普通的承攬加工。對於涉外貼牌加工而言,由於商標存在地域性,定作人在海外出售具有國內權利人商標的商品並不侵犯權利人的商標權。對於普通的加工承攬而言,由於定作人實際使用了他人商標,因此直接侵權行為是存在的。對於過錯的認定,主要體現在對承攬人注意義務的認定上,在兩份地方司法文件中對此均有規定。

② 代加工屬於合法嗎

當你有了生產執照和工商許可就是合法,但是要注意要在工商許可的范圍之內進行生產,如果涉及到品牌一定要有品牌的加工援權書,要不然就是做仿牌的,當然是不合法的了。

③ 自己注冊公司注冊商標,但沒生產許可證,可委託有生產資質企業代加工產品嗎

可以的,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貼牌(OEM貼牌生產),委託企業執照齊全就行。

1、注冊的公司應該為貿易公司

2、你的途徑是可行的,但是你要和生產商溝通好,標簽上要註明你的貿易公司為委託經銷商;他的工廠為委託生產商。

3,至於商標和各種LOGO,依你。

4,合作的過程中,建議注意保護自己的渠道,因為生產在工廠手上,如果你的東西賣得火,而且渠道他都非常了解,那他就可以拋開你,自己開創一個品牌,賣類似的產品;不要去幻想有什麼所謂的客戶粘性,對於經銷商而言,只要你是同類產品,而且批發價更低,沒人管是不是原來的那個品牌。

(3)定牌加工授權書擴展閱讀

1、委託加工業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2、不得作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1)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2)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3)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這些應稅消費品,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應當由受託方按照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託加工業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委託方和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書面合同,並且按規定時限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2、委託方和受託方必須按規定設置委託加工業務核算賬簿和建立委託加工材料進出倉制度。

3、受託方必須開具加工費發票,委託方必須以加工費發票作為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加工費必須按規定形式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委託加工

④ 急,客戶要做我們做定牌生產,都是一些國外名牌,怎樣防止侵權,是不是要客戶提供法律授權書啊。

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2007-12-22 06:51:18)

案情:當事人溫州市新藍天電器有限公司於2004年11月,受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委託生產加工標注「GI」文字商標斷路器,而「GI」圖形商標屬通用儀器公司在中國申清注冊的商標,屬第09類,使用商品:用於陸地,衛星,光纖和電纜信號的音頻視頻數據接收器,警報控制器,信號處理器,電源裝置,平衡器,光學放大器,插座,激光模塊,喇叭天線。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在印度本國斷路器商品上已經注冊了GI商標,擁有合法持有權。當事人在 Global India Impex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手續,未取得通用儀器公司許可情況下,擅自在境內生產加工標注GI注冊商標斷路器。2004年11月14日被永嘉工商局查獲,非法經營額4484美元。該局依《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為商標侵權,依法給予當事人處以90000元處罰。本案應當事人要求舉行了聽證。
爭議: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及委託律師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理由如下:
一、通用儀器公司在第09類上注冊的GI商標,使用商品不包括斷路器。插座該公司雖已注冊,但實際並未在該商品上使用;其他商品與斷路器雖同屬第09類,但並非同一類似群,不能認定為類似商品,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二、當事人的行為不存在誤導公眾的事實。當事人按照Global India Impex公司的要求進行生產加工,並在產品上標注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在其國內注冊的GI商標,產品直接出口印度,運往Global India Impex公司。當事人生產加工的斷路器,其銷售市場與國內商標權人並不相互覆蓋,不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本案當事人生產加工的斷路器銷售地在印度,根本不可能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商品的來源。況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4年2月18日,制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問題的解答》中:受境外商標權人委託定牌加工的商品用於出口,其商標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已作明確解答:「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是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於有權使用商標的人的明確委託,並且受委託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國境內銷售,不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三、未給國內商標權人造成任何損害。《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雖採用嚴格責任,不以主觀過錯為要件,但損害事實的存在應是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之一。當事人生產加工的產品均在印度銷售,不會給國內商標權人帶來實質性的損害。
四、定牌加工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加工承攬行為,本案當事人雖在加工的產品上標注了該商標,但此種行為是否構成對商標的「使用」值得商榷。商標法中的使用一詞除一般理解的「用了」之外,還應包含「為商標目的而用」。當事人僅在加工過程中使用,產品並非進入國內消費流通領域。定牌加工行為並非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從本質來說,此時的商標使用者應為委託生產者而非定牌生產者。因此,本案商標的實際使用方為印度Global India Impex公司,而非當事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對商標權的保護亦應限定在適度合理的范圍內,在實際中不應加以擴大保護。
評析意見:
對涉外定牌加工的監管已成為工商部門新的執法領域。境內生產者為境外商標合法持有者所進行的定牌加工行為,是否構成對國內商標所有人的侵權,目前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意見,主流意見還是認為構成侵權,本人認同這種意見。
一、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未實際使用的注冊商標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當事人認為通用儀器公司屬境外美國公司,雖在插座上注冊了GI商標,但實際上並沒有在境內、在該商品上使用,當事人不構成侵權。當事人的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專用權是指注冊人所享有的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利。對注冊商標的保護並不以該商標是否在所有核定商品上實際使用為要件。我國商標法並未規定注冊商標都必須在核定商品上實際使用才能受法律保護。同時,這種在多個商品上注冊的行為屬保護性注冊,我國法律是允許的。
從本案看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應屬類似商品。雖然GI商標在除插座外的其他商品與斷路器不類似,但是插座與斷路器的生產、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相同,功能相似,應認定為類似商品。
二、定牌加工的產品即使不在國內銷售也可以構成商標侵權。商標的使用可以分為狹義上的使用和廣義上的使用,狹義上的使用指商標注冊人將其商標使用於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上;廣義上的使用則還包括商標的廣告宣傳使用、商標的交易使用,甚至還包括在不相同、非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近似商標的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也對「商標使用」作出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雖然,本案當事人定牌加工的產品在國外銷售,但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已經使用了他人的注冊商標。不能將「使用」僅狹義理解為流通領域中的銷售環節。
三、誤導公眾、給商標權人造成直接損害不是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二)……。本項只強調「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這一必備要件,不強調主觀方面、直接損害及有無誤導情況,只要有規定的行為發生,即構成侵權。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表現是多方面的,有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實際損害和預期損害,顯形損害和隱形損害,未得利益的損害和應得利益的損害等。當事人的侵權行為已經對商標權人造成了潛在的損害。本案當事人提及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問題的解答》中的規定,這僅是北京市法院系統內的一種指導性意見。
思考:
近年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該類案件的查處日漸增多。該類案件是經濟全球化趨勢與商標地域性發生沖突的具體體現。商標權的地域性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依照其本國的商標法或本地區的商標條約所授予的商標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有效,對他國或該地區以外的國家沒有約束力。在經濟發展日益超出一國范圍而走向世界的大環境下,經濟的全球化與商標的地域性就不可避免地發生沖突。平行進口、涉外定牌加工就是沖突的具體體現。在適度合理范圍內保護本國商標權人的專用權,避免在實踐中擴大保護,阻礙我國加工製造企業走向世界的腳步,影響國際經濟和貿易的發展,這是當前立法機關急需解決的問題。

⑤ oem激活是什麼意思

是指用Oem激活電腦系統。

Oem7採用一鍵式激活,人性化設計,所有激活軟版件中激活率最高。權使用Oem7windows7激活軟體windows7後是永久激活,和正版一樣,可以自動更新,可以通過微軟正版驗證。

Oem7,僅約0.8Mb,動態模擬BIOS,保護主板安全和系統完整性,基於最新grub和智能技術,啟動無引導信息,基於安全引導模式,告別無法進入系統。

(5)定牌加工授權書擴展閱讀

Oem7功能:

1、使用後是永久激活,而且和正版一樣,可以自動更新。

2、原創PE下修復系統引導。

3、原創引導文件保護。

4、智能判斷隱藏分區。

5、可以自定義引導名稱,激活後更安全。

6、自我檢測模塊,激活更放心。

7、基於最新grub和智能技術,啟動無引導信息。

8、基於安全引導模式,告別無法進入系統。

9、原創系統部署介面,滿足封裝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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