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需要新的授權委託書嗎
1. 2017年新法律出台重審程序表
針對實踐中面臨的上述困惑,筆者認為,法律應予以完善,進行明文的規定,以便在適用法律的時候產生歧義,此乃上策,在法律未進行明文規定時,便要從法律規定的本意及如何體現司法公正的角度去探尋,為此,筆者針對上述困惑,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同仁探討。
一、關於立案
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立新的案號。
重審案件的產生,是二審法院對一審案件依法監督的結果,是對一審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發回重新審理的過程。原審案件是否結案是以程序是否審結為依據,而不以裁判文書是否生效作為依據。發回重審案件經過二審,在審理程序上已意味著結案,因此,對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編新號,且根據發回重審案件的時間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決定編新號,其中包括年份及序號。至於要體現重審的過程,大可不必在案號上體現出來,可以在重審的結案文書中予以體現。
二、關於送達
發回重審案件,在立案以後,送達的文書可以不按初審案件程序中規定的文書種類送達。
對於發回重審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在案件發回重審之後,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這時,則應按初審案件一樣,將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告知對方當事人。當事人沒有變更訴訟請求的,因起訴狀並沒有更改,立案時應送達的相關文書已送達,重新送達已沒有必要。且當事人在案件的二審階段,已接到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理的裁定書,對案件重新審理的事實已明知,只需在立案以後,通知當事人領取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即可,如訴訟當事人的,還需送達出庭通知書。當然,在送達舉證通知書時,應與初審案件的舉證通知書有所區別。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九條規定執行,即發回重審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在重新審理時,可以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發回重審的原因等情況,酌情確定舉證期限。如果案件是因違反法定程序被發回重審的,人民法院在徵求當事人的意見後,可以不再指定舉證期限或者酌情指定舉證期限。但案件因遺漏當事人被發回重審的,按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如果案件是因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者酌情指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三、關於審判組織
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二審民事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必須為審判員有著明確的約定。而該法條第二款中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同時該法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根據上述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人民陪審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人民群眾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的具體體現,是我國法律現定的人民群眾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內容之一,是人民法院接受群眾監督的體現,也是保證司法公正的一項有力措施。只要法律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人民陪審員就可以參加合議庭。因此,對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審員參與。
四、關於訴訟代理人
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權委託書在實踐中,對審判人員提出要求當事人補交授權委託書,很多當事人表示不理解,有的認為是多此一舉。筆者認為,發回重審的案件,仍按一審程序重新進行審理,盡管原案卷中存有授權委託書,但案件經過了一審、二審,時間跨度比較長,當事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存在著諸多的變數,且發回重審的案件已重新立了案號,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當事人對代理期限又約定不明確。對當事人本人到場的情況,未補交一份授權委託書,還有當事人的自認作補充,而對而當事人本人未到庭的情況,只有原在一審中具有全權代理權的代理人到場,初審案件中授權委託書中又沒有明確約定代理期限的,更需要當事人重新提交授權委託書,只有這樣,才能防止代理人損害委託方利益的事實發生,亦更能使程序到位,防止當事人對自己不利的判決結果以自己未參與到訴訟中來上訪涉訴,減少當事人上訪纏訴。
五、關於質證及庭審
在初審案件中影響案件定性的自認,當事人在發回重審的審理過程中反悔,除當事人提供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的以外,應予以認定。
對於發回重審的案件,二審法院可能是以案件事實不清發回重審,這並不意味著全部案件事實不清,有些只是對其中一部分的案件事實認定不清。如果僅因為這部分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後,在重新對證據進行質證及庭審中,當事人又推翻了初審案件的自認,原在初審的案件中,根據當事人自認就可以直接查明的案件事實,如果因為對方反悔,在發回重審後,又不予認定,對方當事人為此又需承擔對對方自認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利,還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發回重審的案件責任不在於對方當事人,卻將不利後果由其承擔,有失公平。為此,筆者認為,盡管發回重審案件,需要重新舉證、質證,但不能脫離原在初審案件中的舉證、質證。審判人員在重新開庭進行證據的質證及庭審時,應首先問當事人對在初審案件中的質證筆錄及庭審中的表態有無異議,如有異議並提出相反的意見,再問,更改的理由是什麼,有無證據支持。有證據提供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原自認的,則根據證據規則予以審定,如果對於沒有明確的證據支持其對自認的反悔,原初審中的自認應該認定為具有法律效力,在發回重審後可對該部分事實直接認定,無須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2. 民事訴訟二審繼續委託一審代理人,是否需要重新寫授權委託書法律依據有嗎
看一審的委託書怎麼寫的,委託范圍是否包括二審,如果包括,不用繼續委託,如果不包括,應該另寫一份委託書
3. 申請執行時要提供新的授權委託書嗎
理論上是不需要的,但是實際操作的過程中還是需要的。
因為法院的審判庭和執行庭是分開的,檔案移交的過程中是否都移交了,不確定。
建設攜帶一份給執行法官。
4. 發回重審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答辯狀
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1、可以重新提交答辯狀
2、重審案件全部從頭再來
3、你就按照沒有訴訟過一樣
4、一切權利都可以行使
5. 一審敗訴二審發回重審,重審變更訴訟請求還需要重新立案和提交上訴材料嗎
一審敗訴,二審發回重審,不需要當事人去法院重新立案,一審法院立案庭收到二審法院的卷宗後即自行立案,重新安排審判員審理。
一審法院立案重審後,當事人才能變更訴訟請求。
如果在一審時已經提交的證據材料,就不需要再提交了。一審時沒有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提交給二審法院的證據材料,都必須重新向一審提交。
6. 案件發回重審需要重新提交證據目錄嗎
1、一審時所有的證據原件均交到法院,及時復印件也已經質證過了,您不可能有其他證據,除非新證據。
2、發揮重審,如果發給一審法院,當然可以上訴,如果是二審就不能上訴。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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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授權書如果法代變了,需要重新出授權嗎
看授權給誰的,授權書是誰授權的,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授權某人做什麼事情,那麼法定代表人變更了,授權委託書肯定需要變更。否則容易產生無權代理,表現代理的情況產生糾紛,甚至受託人承擔責任。而且法定代表人變更,授權書沒變更,那麼發生不好的後果,可能原法定代表人也會遭遇一定麻煩。
8. 發回重審的民事案件代理人繼續代理,還需要重新辦手續嗎
需要重新辦理代理手續。
9. 中院發回重審我下一步該咋辦
當事人在發回重審後,接到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理的裁定書,對案件重新審理的事實已明知,只需在立案以後,通知當事人領取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即可當事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存在著諸多的變數,且發回重審的案件已重新立案,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原授權委託書當事人對代理期限約定不明確,當事人本人到庭補交一份授權委託書,有當事人的自認作補充,而對當事人本人未到庭的,只有原來一審中的代理人到庭,初審案件中授權委託書中又沒有明確約定代理期限的,更需要當事人重新提交授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