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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對外投資

發布時間: 2021-11-20 02:51:01

㈠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公告算利好嗎

要作具體分析,不能籠統地說是利好或是利空:
有的搶佔了國際市場,打開了新的銷售渠道,是大利好,說明公司技術含量還是可以的;
有的因為了解情況不全面,損失慘重,特別是近年在烏克蘭、泰國、敘利亞、埃及、利比亞、蘇丹等海外各地發生的各種危機中,中國公司接二連三地收到影響,項目流產、協議被毀,國家間的經貿合作也被破壞。

利空就是指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調高、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價下跌的不利消息。
利多是指刺激股價上漲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好轉、銀行利率降低、社會資金充足、銀行信貸資金放寬、市場繁榮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對股價上漲有利的信息。

㈡ 如何查詢上市公司對外投資情況

1. 公司網站.
2. 股票軟體主圖中有信息地雷點擊即可查看.
3. 股票F10資料中一條條的查找.
4. 雇一個私家偵探去公司駐點,及時發送公司運營信息.

㈢ 怎麼根據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分析公司的經營和對外投資情況。具體要看那幾張表

關注利潤表凈利潤和每股收益
資產負債表負債率
對外投資也可以在資產負債表看出具體金額,投資收益可以在利潤表看到

㈣ 上市公司的核心企業對外投資是否要公告

必須的。信息披露的要求。

㈤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是否一定要做盡調或審計評估

一般公司會在章程中規定對外投資的規模,一般的是董事會通過,大的可能要涉及
臨時股東大會
通過,而盡調或審計評估之後才能對被投資方有一個書面的認識知識,同時可以減少決策人的個人風險,一般公司都會作,除非是
一人公司
,老闆說了算,上市公司是一定要作的。

㈥ 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資需走哪些程序

上市公司內部的《公司章程》中都規定了對外投資的審議決策程序(即多少金額誰來審)
如果內部沒有規定的話,可根據滬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來履行決策程序。以深交所上市公司為例。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9.1條規定了「對外投資」屬於應披露的交易,9.2條規定了對外投資需公告的標准,9.3條則規定了「對外投資」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標准。
9.2 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三)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百萬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五) 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百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9.3 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贈現金資產除外)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千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百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千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五百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總的來講,上市公司重大投資金額如達到9.2條規定的標准之一,就要對外公告出去了。達到9.3規定的標准,不僅僅要上董事會審議,還需股東大會審議決策。

㈦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需要披露嗎

需要的,資金少也要
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07年2月1日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版辦法》第四章臨時權公告 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㈧ 上市公司境外投資有哪些

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 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2、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3、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4、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5、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6、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7、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8、通過協議、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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