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經銷代理 » 簡述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簡述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發布時間: 2021-06-17 00:05:14

A.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經紀人的區別之一是法律地位不同。其中,保險經紀人的民事法律責

因為你的來問題不是很源全面所以沒有回答 不過希望這個有用。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的區別。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而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而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3、服務的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戶主要是收入相對穩定的中高端消費人群及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主要是個人。
4、法律上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是委託與受託關系,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而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B. 保險代理人有什麼權利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是由接受保險人的委託並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產生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①與保險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權利。
所以就保險代理關系而言,保險代理人既不從屬於某個保險公司,也不受制於某個保險公司,而是與保險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②獲得勞務報酬的權利。
這是保險代理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利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索取傭金。③訴訟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當保險人或第三者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到保險代理人利益時,保險代理人有權提起訴訟。
④拒絕違法要求的權利
。保險代理人有權拒絕違法的委託代理事項。比如,若保險人要求保險代理人利用本人或他人職務的便利以及其他不正與手段誘導投保或轉換保險人時,保險代理人有權予以拒絕。⑤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
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授權范圍內,有權自行決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談業務。例如,保險代理人在保證承保質量的前提下,有權自主選擇投保人,在承保時間和地區上也有相對的自主權。代理人在許可權范圍內簽訂的保險單保險人不得否認。保險立法一般要求保險人應當公開授權,以使社會公眾知道某一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其目的是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⑥解除合同的權利。
在不損害保險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與保險人共同協商的基礎上,保險代理人可以單方提出解除代理合同。

C. 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有哪些

第三節 從業人員
第三十二條 保險經紀人應當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經紀人不得聘任:
(一)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
(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經紀人應當加強對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經紀人可以委託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保險經紀人應當建立完整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四條 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規定為其保險經紀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只限於通過一家保險經紀人進行執業登記。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變更所屬保險經紀人的,新所屬保險經紀人應當為其進行執業登記,原所屬保險經紀人應當及時注銷執業登記。

D. 簡答題: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主體在法律地位上的區別

保險合同當事人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我國台灣地區,將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在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中,一般認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系同一人(the insured),故沒有專門投保人的概念。依我國《保險法》之定義,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對於投保的資格,有學者認為僅需要兩個條件:權利能力與保險利益,至於講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作者認為,投保人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對於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還須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的法律定義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當然,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方式除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以外,尚有其他,如修復等。
被保險人、受益人會出現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之中,但他們並非合同當事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也可以為被保險人。注意,在我國《海商法》中,僅規定有被保險人的概念,而無投保人之概念。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輔助人,本身並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但卻是保險市場必不可少的,一般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估人。也有觀點將保險輔助人成為保險中介人。
在以上介紹的各類保險法律主體中,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尚好界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則容易產生混淆。在保險訴訟中的混淆,往往又直接導致訴訟主體地位的錯誤認定。特別是在人身保險訴訟之中,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與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有時容易產生混淆。依據《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如果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給付保險金。注意,此時繼承人不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繼承人接受保險金的法律後果也不同於受益人接受保險金。也就是講,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接受保險金,同時也要承擔被保險人死前所欠的債務;而受益人接受保險金,則無須承擔任何債務。
此外,對於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容易理解,對於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則存在爭議。
保險經紀人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經保監會批准設立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單位。直接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投保人簽訂有委託合同,基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且按照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再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原保險人訂立委託協議,基於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訂立再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照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有觀點認為,保險經紀合同可以分為居間性保險經紀合同與代理性保險經紀合同。目前實踐簽訂的多是代理性保險經紀合同。大多數的保險法書籍認為,保險經紀人基於投保人的利益進行保險中介活動,不論保險經紀人事實上是否接受投保人或者保險公司的委託,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實上述觀點與保險實踐並不吻合。在司法實踐之中,法院傾向於認為保險經紀人在具體保險義務中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在我國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個人或者單位,但是保險經紀人只能是單位。
在保險訴訟中,一定要准確區別不同主體,准確界定不同主體的法律地位,把握不同主體在保險訴訟中的權利義務。

E. 保險市場上主要有幾種保險中間人他們各自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職能是什麼

目前保險市場中的中介人主要有三種,分別是保險代理人、保險中介人和保險公估人。其中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任,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這里的個人則是指目前保險公司的營銷人員,單位則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專業代理機構,如**保險代理公司,另一類是兼業代理機構,如**銀行、**售票點等等。自1992年友邦入駐上海後其代理人制度風靡全國,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基本上均採用的是代理人制度,但現階段(個人)代理人因為與其服務的公司之間的關系極不明晰,所以其法律地位也極為模糊,只能籠統的說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均視為保險人的行為,保險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保險經紀人則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保險經紀人作為投保人的代表,如果因其自身行為給保險人或投保人造成的損失,需要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保險公估人既不屬於保險人一方,也不屬於被保險人一方,它是受保險合同當事人單方和雙方以及其他委託方的委託,問其收取合理的費用,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檢驗、估價與賠款的理算,洽商並出具公估報告的單位。保險公估人的鑒定在行業中本應該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目前談其法律地位則顯得較為尷尬,因為在訴訟活動中絕大部分的公估結論都遭到了否定。總體而言,當前國內保險業發展中的經紀人和公估人這兩大板塊均面臨較大困境!

F. 保監會的通知具有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保險合同當事人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我國台灣地區,將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在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中,一般認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系同一人(theinsured),故沒有專門投保人的概念。依我國《保險法》之定義,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對於投保的資格,有學者認為僅需要兩個條件:權利能力與保險利益,至於講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作者認為,投保人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對於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還須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的法律定義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當然,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方式除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以外,尚有其他,如修復等。
被保險人、受益人會出現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之中,但他們並非合同當事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也可以為被保險人。注意,在我國《海商法》中,僅規定有被保險人的概念,而無投保人之概念。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輔助人,本身並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但卻是保險市場必不可少的,一般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估人。也有觀點將保險輔助人成為保險中介人。
在以上介紹的各類保險法律主體中,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尚好界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則容易產生混淆。在保險訴訟中的混淆,往往又直接導致訴訟主體地位的錯誤認定。特別是在人身保險訴訟之中,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與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有時容易產生混淆。依據《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如果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給付保險金。注意,此時繼承人不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繼承人接受保險金的法律後果也不同於受益人接受保險金。也就是講,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接受保險金,同時也要承擔被保險人死前所欠的債務;而受益人接受保險金,則無須承擔任何債務。
此外,對於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容易理解,對於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則存在爭議。
保險經紀人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經保監會批准設立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單位。直接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投保人簽訂有委託合同,基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且按照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再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原保險人訂立委託協議,基於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訂立再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照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有觀點認為,保險經紀合同可以分為居間性保險經紀合同與代理性保險經紀合同。目前實踐簽訂的多是代理性保險經紀合同。大多數的保險法書籍認為,保險經紀人基於投保人的利益進行保險中介活動,不論保險經紀人事實上是否接受投保人或者保險公司的委託,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實上述觀點與保險實踐並不吻合。在司法實踐之中,法院傾向於認為保險經紀人在具體保險義務中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在我國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個人或者單位,但是保險經紀人只能是單位。
在保險訴訟中,一定要准確區別不同主體,准確界定不同主體的法律地位,把握不同主體在保險訴訟中的權利義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G.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的區別之一是法律地位不同。其中,保險經紀人的民事法律責任承擔者是A保險經紀人

1、工作的來性質不同

保險源代理人是通過保險公司授權的保險銷售人員,其本質是銷售人員,也就是說,保險代理人的主要工作就是向消費者銷售保險。

保險經紀人的銷售性質不是那麼強,主要的工作是為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更多的是幫助客戶從各種產品中找到適合的產品。

2、銷售不同的產品

保險代理人只屬於一家保險公司,也就是說,只能銷售一家保險公司的產品,保險產品比較單一。

保險經紀人隸屬於保險經紀公司或第三方銷售平台。他們可以選擇保險公司的多種產品,為客戶制定各種保險產品的保險計劃。

3、採取不同的立場

保險代理人受保險公司委託向消費者銷售保險並收取傭金,因此保險代理人代表著保險公司的利益。

由於保險經紀人是根據客戶的需求制定保險計劃,為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所以保險經紀人多從消費者的利益出發。

4、不同的法律責任

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簽訂的不是勞動適宜的,而是保險代理人合同,所以保險公司只在授權范圍內對保險代理人負責。

保險經紀人與客戶之間存在委託代理關系。保險經紀人因自己的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對客戶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H. 保險代理人社會地位

善用保險知識為人解決問題的人,處處受人尊敬;
總用各種關系纏磨別人買保險的人,處處受人鄙視。

熱點內容
重百超市供應商系統 發布:2021-11-27 07:59:12 瀏覽:259
成都瓦爾塔蓄電池經銷商 發布:2021-11-27 07:59:09 瀏覽:828
寧波辦公用品供應商 發布:2021-11-27 07:59:05 瀏覽:753
廣州人人店經銷商 發布:2021-11-27 07:59:03 瀏覽:49
旺旺上海經銷商 發布:2021-11-27 07:58:59 瀏覽:362
三折門上海經銷商 發布:2021-11-27 07:58:20 瀏覽:207
澳洲保健品代理商 發布:2021-11-27 07:58:17 瀏覽:728
木旯代理商 發布:2021-11-27 07:58:15 瀏覽:464
供應商開發年度總結 發布:2021-11-27 07:58:07 瀏覽:578
湯臣鈣片代理人是誰 發布:2021-11-27 07:56:27 瀏覽: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