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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1-03-04 04:44:19

① 什麼是公訴案件中的代理

公訴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訴訟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內害人近親屬的容委託,由委託人在法律賦予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范圍內,對訴訟代理人進行授權,訴訟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理參加訴訟,以維護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屬於訴訟參與人的地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有:在法庭上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在法庭上可以向證人質證,法庭調查後,可以發言並參加辯論,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受到物質損失,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人民檢察院決定免於起訴的案件提起申訴,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這些權利都可以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行使,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職責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幫助被害人去行使法律賦予的上述各項權利,從而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② 公訴案件為什麼還可以請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此外,公訴案件如涉及附帶民事賠償的,可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③ 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有什麼區別

一、相同之處: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託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二、1. 對象不同:後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前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訴訟代理人: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方式不同,後者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3)公訴代理人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④ 公訴人算不算訴訟代理人

  1. 不算。

  2.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回人和辯護人、訴訟答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3. 公訴人和訴訟代理人是兩個不同概念。

  4.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刑訴中被害人的代理人,主要是為被害人或者其家屬或自身(如其本來就是法定代理人),主要是爭取民事上的經濟利益,所以一般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作為民事代理人出現的。
    公訴人:是指不用當事人來直接提起訴訟,而是由國家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在中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來擔任。

⑤ 公訴案件代理人有哪些權利

授權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授權,即訴訟代理人可以代為查閱卷宗材料,申請迴避,進行陳述,到庭辯護,審查證據等。另一種情況是由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由於這些行為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緊密相關,這時當事人就必須作出相應的特別授權。一、介紹: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許可權范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因代理權的不同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徵;法定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地位及許可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地位及許可權。二、訴訟代理人特徵: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⑥ 刑訴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與公訴人的有什麼區別啊謝謝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刑訴中被害人的代理人,主要是為被害人或者其家屬或自身(如其本來就是法定代理人),主要是爭取民事上的經濟利益,所以一般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作為民事代理人出現的。
公訴人:是指不用當事人來直接提起訴訟,而是由國家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在中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來擔任。
而刑訴中的被告人,觸犯到了我國的刑法,造成了社會危害,對於犯罪較為嚴重的犯罪,則有檢查機關,代表國家直接提起訴訟。

⑦ 公訴案件代理人與民訴案件代理人區別

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區別:
a.兩者之間產生的根據不一樣,法定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是固定的,訴訟代理人基於委託產生,是不固定的;
b.被代理人的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無、限行為能力的人;
c.代理人的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預先規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監護人,父母、有責任的監護單位等;訴訟代理人廣泛,如律師、公民、單位、親友;
d.許可權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約束(很多權利可以自己獨立行使,如申請迴避權、上訴權(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審後被告人表示不上訴,法定代理人上訴,則二審上訴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註明一審被告人是誰)),訴訟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由被代理人進行授權,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約束,若無具體授權,則無請求權、和解權、變更權等實體權利。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許可權范圍內進行民事訴訟行為的訴訟參與人,刑事辯護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司法機關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兩者有某些共同特徵,如都不是基於自己的利益參加訴訟,與案件的處理結果無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也存在著重大的區別:(1)服務對象不同,民事訴訟代理人服務的對象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刑事辯護人服務的對象則是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2)訴訟地位不同,民事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並且要受到代理許可權或被代理人意志的制約,而刑事辯護人則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他只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約,相比較而言,刑事辯護人的獨立性更強。(3)訴訟職責不同,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職責在於通過實施一定的訴訟行為,最大限度地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人的職責在於通過行使辯護職能,以事實和法律為根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如某甲以故意殺人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他聘請律師乙為其進行無罪辯護,則律師乙即為某甲的刑事辯護人,如果在民事案件中如離婚案件,當事人某甲委託的律師則為民事訴訟代理人.

⑧ 訴訟代表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代表人:是指眾多當事人的一方,推選出的代表,為維護本方的回利益而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答。
訴訟代表人,產生於共同訴訟中,是本案實體法律關系的主體,而不同於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代表公司出庭參加訴訟時的稱呼也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為訴訟行為的人。

⑨ 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指

「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根據 《刑事訴訟法》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 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 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由此可見,兩者都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訴 案件隨時介入。其次,關於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問題,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的差別待遇。《刑事訴訟法》32條、41條 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第32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 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 辯護人。第41條: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32條的規定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3 條,對辯護人的范圍作了進一步限制性規定,同時該解釋的第47條規定,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因此,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是相同的。第三,關於辯護人與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問題。答案是非常明確的,兩者都有 權出庭,參加法庭調查與辯論等等。比如《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 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兩者承擔的訴訟職能的差異則是根本性的差異:《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 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定代理人,一般是針對未成年人來說的,當他們的身體,健康,權利受到損害時,由於他們是未成年人,他們不能提起訴訟,此時他們的法定監護人就代替他們起訴。法定監護人就是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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