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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因

發布時間: 2021-01-15 22:05:35

❶ 表見代理的代理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嗎為什麼

1、可能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
2、不叫真正連帶責任
3、原因:
1)因為表見代理的合同有效,代理人對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可以追究表見代理人的責任,可能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
2)表見代理其實質也是無權代理的一種,而無權代理法律效力是表見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遭受損失的只能追究無權代理人的責任。此責任可能是侵權責任或締約過失,關鍵是看錶見代理的情形(表見代理是第三人有理由認為代理人有代理權,「有理由認為」的具體情形:A、曾經有過授權委託書;B、曾經有過雇員關系)來判定究竟是侵權還是違約。

❷ 表見代理與效力待定有什麼區別啊

表見代理的定義:又稱表示代理,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善意相對人回在客觀上答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並與之為民事行為,該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第一,無權代理人並沒有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
第二,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第三,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

❸ 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還是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 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因擴展閱讀:

主要功能:

第一,表見代理體現著當事人無過錯條件下的選擇。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

在這種情況下,相對人與代理人發生的法律行為的結果由本人承擔。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無過錯的,對這一點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是沒有爭議的。

第二,表見代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進一步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有的學者認為,表見代理是為了保障財產的動態安全,也有的學者認為表見代理既為了保障動態安全,也為了保障靜態安全。

第三,表見代理是效率重於公平的體現。從表見代理的規定來看,盡管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實際上並不代表本人。

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為結果,而本人又無過錯的情況下,讓本人對代理人的行為後果負責,實質是對本人意志的一種強制。

但是,另一方面,表見代理制度的建構。很大程度是因為在表見代理所設定的情況下,代理人的財產和信譽已不足以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善意無過錯相對人的權益就無法保護,財產權益勢必遭到損失。

因此,表見代理是在保護無過錯的本人權益還是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的兩難情況下所作出的艱難選擇。

從兩者權益的法律價值來看,不保護本人的權益僅僅是一個民事主體的損失(有的情況下還不一定有損失,如由本人與相對人全面履行一個代理人和相對人簽訂的一個合同),

而不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不僅僅是影響一個善意相對人的權益問題,將影響民事主體參與市場活動的信心、改變市場主體的數量、降低市場的活動、擾亂市場的秩序、降低市場經濟的效率。

❹ 表見代理中,被代理人如何保障自身的權利

可以追究原代理人的責任,以侵害財產權追究其民事責任,但表見代理真正回保護的是善意第答三人的利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構成表見代表,需要一個合法的外觀,即有一個讓善意第三人深信的理由,可以是長期的交往,也可以是憑證,總之善意第三人有充足的理由來相信代理人,並進行了相關交易,信任,是現在經濟交往的前提,因此保護這種信任,維護社會的經濟正常秩序,是法律應解決的首要任務.出於這個目的,就讓對此相關交易不應有責任的被代理人負起了責任,
除了上述原因外,被代理人還有一個應負責的理由就是被代理人沒有及時消除代理人的合法外觀,也正是因這個過失,讓代理人有機可乘.因此被代理人應對善意第三人的信任負責,
同理,代理人也應對被代理人的信任負責,被代理人是基於信任才允許代理人從事相關活動.那麼代理人就應該遵守誠信原則,積極處理相關任務,如果代理人沒有遵守誠信原則,顯然是破壞了正常了經濟交往法則,因此代理人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表見代理中,代理人正是利用了被代理人的信任及因此造成的疏忽,給被代理人造成了財產損失,應此,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被代理人要及時消除代理後形成的合法外觀,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利益.

❺ 表見代理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可分為三類:1、有授權表象的表見代理;2、有未越權表象的表見代理;3、有代理權尚未終止的表象的表見代理。法律確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就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與穩定,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從以下幾方面來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系。
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並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第三人作為該行為的相對方,其目的應是追求通過表見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獲得該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
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於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表見代理的這一構成要件,民法學界對此有較多的爭議。

❻ 什麼是表見代理啊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專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義屬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中間有卡頓,可剪輯)

❼ 表見代理應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嗎

表見代理依來法產生有權源代理的法律效力,即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於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相應的法律關系。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是表面上、客觀上具有使無過失的相對人相信他為有權代理人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是一種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它具備代理行為的表象卻欠缺代理權的行為。但是,由於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代理關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否認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表見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但是之後可以向表見代理人追償。

❽ 表見代理須本人存在過失是什麼意思

首先,代理法律關系中的「本人」指「被代理人」。
其次,「本人存在過失」是指回,被代理人存在某答些失誤的地方,使表見代理人裝扮成為他的代理人,進行活動。因為「表見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是不同的。「表見代理」的特別之處是,交易第三人必須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真實的代理人;而實際上那個人是沒權的。
所以,表見代理人能拿出依據,騙得第三人信任的話,被代理人肯定是存在過失的。

❾ 法律術語「表見代理」是什麼意思

表見代理是抄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權時以口頭方式規定了代理權的有效期限,但是該有效期限在書面的授權文件中卻未予以記載。從而當該有效期限屆滿後,第三人並不能從書面授權文件中得知代理權已終止而與其進行的民事行為,就屬於表見代理。

❿ 什麼是表見代理,請順便舉個例子,謝謝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由於行為人的某些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代理行為有效。
【案情】
2012年7月,被告乙公司與被告華某簽訂《承包合同》,約定被告乙公司成立南昌工程項目部,並由華某辦理備案登記,承接施工任務,簽訂施工合同並全權負責項目部的一切經營活動,授權華某刻制乙公司合同專用章一枚使用並自行管理,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3年6月,華某以項目負責人的名義,與原告甲公司《煙道銷售合同》,約定甲公司為被告乙公司安裝煙道,包煙道、風道產品,包安裝運輸,並加蓋了乙公司合同專用章。
2016年1月5日,華某與乙公司再次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書》,載明乙公司授權華某以乙公司名義辦理南昌分公司成立事宜,並授權華某對南昌地區工程項目進行全權經營管理,合同還約定了責任、風險、合作期限、權利義務等內容。
2018年11月15日,華某確認涉案煙道安裝價款為63524元。同日,華某簽字的勞務結算單顯示,華某已確認煙道人工材料費為177150元,上述合計240674元,原告甲公司自認已經收到150000元。因剩餘安裝款一直未支付,甲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乙公司、華某給付甲公司安裝款90674元及利息4533.70元,合計95207.70元。
另查明,乙公司在建築業企業備案登記資料顯示,華某為乙公司案涉工程項目負責人。
【分歧】
本案中,華某持有私刻的乙公司的合同專用章,與甲公司簽訂了《煙道銷售合同》,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對此,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構成表見代理。華某以項目承包人的身份,私刻公章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給相對人營造一種權利外觀的假象,不滿足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本質上屬於無效合同,不成立表見代理行為,乙公司無須承擔相應的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表見代理。僅以印章的真偽作為乙公司責任的判斷依據是對法律理解的錯誤。鑒於乙公司對華某私刻印章明知且允許該印章存在並對外使用,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甲公司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其不能以印章是虛假的來對抗善意第三人,而應當承擔使用該印章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評析】
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3條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鑒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表見代理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代理人表現出了其具有代理權的外觀;二是相對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且善意無過失。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代理權無效。華某持有私刻的乙公司的合同專用章與甲公司簽訂了《煙道銷售合同》,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應從兩個成立要件和印章真偽的法律後果逐一展開分析:
第一,華某表現出了其具有代理權的外觀。華某作為負責人全權負責工程施工,持有乙公司合同專用章,備案材料亦顯示華某為乙公司在昌負責人,2016年華某與乙公司再次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書》授權華某對南昌地區工程項目進行全權經營管理等諸多事宜,已經足以讓甲公司產生合理信賴,相信乙公司授權華某與甲公司簽訂合同,相信華某加蓋合同專用章是代表乙公司對外行使職權。
第二,甲公司相信其具有代理權且善意無過失。甲公司客觀上為被告乙公司中標的工程安裝煙道,包煙道、風道產品,甲公司也核實了備案材料,顯示華某為乙公司在昌負責人。綜合考慮乙公司中標工程的事實、合同的締結時間、是否蓋有相關印章、標的物的交付方式與地點、購買的材料、建築單位是否知道項目經理的行為等各種因素,應認定甲公司善意無過失。如果讓甲公司負有對公章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對於相對人要求過於嚴苛,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
第三,私刻公章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事實上,偽造印章構成犯罪,但並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僅以印章的真偽作為乙公司責任的判斷依據是對法律理解的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鑒於乙公司對華某私刻印章明知且允許該印章存在並對外使用,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甲公司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其不能以印章是虛假的來對抗善意第三人,而應當承擔使用該印章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至於印章是否虛假、公安機關是否對印章立案偵查,均不影響甲公司作為善意相對方相信華某具有代理權所產生的表見代理的民事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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